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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竞价招标通知
公告名称:
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竞价招标通知
所属地区:
0
发布时间:
2023-04-24
详细内容:

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竞价公告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褐煤

2. 采购数量:30,000吨

3. 交货地点: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

4. 交货日期:2023-04-26 至 2023-06-25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到厂价

7. 数量验收方式:厂方

8. 质量验收方式:厂方

9.货款结算方式:双方完成结算结果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已结算确认的无争议货物的全部货款。

10. 是否含税:含税


四、质量标准

煤炭指标

单位

典型值

拒收值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kcal/kg

≥3,000

<2,800

干燥基全硫St,d

%

<0.5

≥0.5

干燥无灰基挥发份Vdaf

%

收到基灰分Aar

%

≤16

全水分(Mt)

%

<35

空干基内水(Mad)

%

粒度

mm

≤80

灰熔点(ST)

℃

≥1,080

哈式可磨系数(HGI)

HGI
五、奖惩标准

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



燃料煤采购合同模板









甲 方: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
乙 方:
签订地点: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1.定义

1.1甲方(买方):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

1.2乙方(卖方):

1.3“合同”是指本文件的所有部分。

1.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2条、第4条中规定的部分。

1.5“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第13条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合同燃料”是指乙方根据本合同所要供应的燃料煤。

1.7“性能验收试验”是指对本合同燃料的性能保证值规定所进行的试验。

1.8“验收”是指甲方依据合同规定接受所供燃料应依据的程序和检验。

1.9“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0“现场”是指位于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项目施工现场,或由甲方指定的地点。

1.11“书面文件”是指经买卖双方共同确认的任何手稿、传真、电子邮件、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的文件。

1.12“运杂费”是指本合同燃料从乙方始发站(车上)到现场(车上)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2.合同标的

2.1 本次合同燃料名称规格明细表

表1 燃料明细表

序号 燃料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燃料煤 吨
燃料费总价 小写合计:(人民币)
大写合计:

(注:a其中不含税合同金额【】元,增值税金额【】元)。

b若单价和总价有差异,则以单价为准,并对总价进行修正,若数字和文字表示的金额之间有差异,则以文字金额为准,并对数字作相应的修正。)

2.2 凡乙方供应的合同燃料应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并且燃料量及燃料热值和其它考核指标符合规定。

3. 供货范围(燃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指标)

品名/煤种 产地 质量标准 数量
(万吨)
发热量 全水 灰分 挥发分 硫分 灰熔点 粒度
Qnet,ar
【(千卡/千克)/(兆焦/千克)】
Mt
(%)
A【ard】
(%)
V【daf】
(%)
St,【ar】(%) ST
(℃)
(mm)
3000±200 <35 <16 <40 小于0.5 >1080 <80



4.结算标准

4.1结算周期:周结算,且到厂数量≥3000吨,节假日顺延。

4.2数量:以甲方到厂计量单数量为准,作为结算数量依据。

4.3煤质:质量以甲方化验室煤质检验结果为结算依据。4.4质量调整机制:

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约定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在约定范围内的,价格不做调整。超出约定范围的,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品名/煤种 煤质指标 指标范围 变化幅度 价格增减额(价格) 增减基准 加权方式 质量调整价公式
褐煤 【热值】 3000±200 【1千卡/千克】
【元/[(千卡/千克)×吨]】
3000±200 【结算批次】 每升高或降低1千卡/千克,增加或减少(验收值-增减基准)×价格增减额



4.5到货燃料煤低于3000千卡/千克甲方告知乙方应尽快调整煤质。结算批次加权平均热值2800千卡/千克以上,甲方按条款“4.4”接收结算。

4.6热值低于2800千卡/千克,甲方有权拒收。若因客观因素影响,甲方无法行使拒收权利,通过双方协商选择以下方式进行结算:

(1) 在合同总量内,以该批次之后入厂大于3200千卡/千克的煤进行补卡单独结算,完成补卡结算的热值需≥3000千卡/千克,参与补卡的煤不再参与加权平均结算。

(2) 该批次按3000千卡/千克作为扣减基准,以条款4.4质量调整机制的“质量调整价公式”的价格减额两倍价格单独结算。

4.7若单批次到货燃料煤收到基全硫>0.5%,甲方有权拒收。若因客观因素影响,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

5.付款

5.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5.2付款方式:银行电汇。

5.3合同总价款的支付:货到付款。

货到验收合格(依据本合同:4.结算标准)后,甲乙双方采用【】票制结算。双方对发货数量、发热值等褐煤技术指标确认无误后,甲方根据结算标准计算出褐煤的单价,按照入厂检斤的实际数量计算出总价。双方确认无误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合格的煤款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买卖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5.4乙方根据双方确认的结算数量,即时为甲方开具相应的发票。为规范发票交接管理,甲方只针对有甲方签字的快递(EMS.顺丰)签收单的发票或当面交接的确认的发票认可,其余的发票交接方式如有丢失甲方概不负责。

6.交货和运输

6.1本合同燃料的交货地点为: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煤场

6.2运输方式:乙方负责运输(汽运)。

6.3交货要求:乙方须具备1500吨/天以上交货能力,合同签订后24小时内按甲方需求量开始煤炭供应。

7.保证与索赔

7.1因乙方延迟交货超过交货期3天以上的煤炭量,按未及时交付煤炭量价款的1%扣款。

7.2因乙方原因不能按合同期限全部交货(符合合同指标的原料煤),乙方应向甲方偿付违约金,交货量在90%-80%时,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2%,交货量在80%以下时,违约金为合同总价的3%。甲方有权在付款中扣除相应违约金。

8.税费

根据国家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向甲方开具煤款税率为(13%)。

9.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

9.1本合同一经生效,合同双方均不得擅自对本合同的内容作任何单方的变更(包括修改补充限制)。但任何一方均可以对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修改、取消或补充的建议。如果该项修改改变了合同价格和交货进度,应在收到上述修改通知书后的3天内,提出影响合同价格或交货期的详细说明。双方同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报原合同审查单位审查后方能生效。将修改后的有关部分抄送原合同有关单位。

9.2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若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引起本合同无法正常执行时,甲方可以向对方提出中止执行合同或修改合同有关条款的建议,与之有关的事宜双方协商办理。

10.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不能抗拒、无法避免的自然灾害和灾难(如台风、洪水、地震、火灾和爆炸等)、战争(不论是否宣战)、叛乱、动乱等等。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义务的履行时,则延迟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但是不能因为不可抗力的延迟而调整合同价格。

10.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的15日内,将所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或电报通知另一方,并在3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另一方审阅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缩小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通知对方。

10.3如双方对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估计将延续到120天以上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

11. 争议解决

11.1如乙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经双方协商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1) 乙方有权要求共同取样复检,甲方复检结果满足煤炭指标≥3000千卡/千克,可作为结算依据,如复检检结果低于3000千卡/千克,以复检前甲方检测结果作为结算依据,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2) 可用备查煤样到双方一致认可的煤质仲裁部门重新化验,其结果以仲裁部门为准,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

11.2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协议约定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纠纷。

12.合同生效

12.1本合同生效需满足下列条件:

本合同必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正式签字,并加盖买卖双方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12.2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签订生效日起至年月日。合同总量执行完毕或合同有效期结束,以先到者为准。

13.其它

13.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3.2本合同所包括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与本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当附件与合同条款不一致或概念模糊时,以合同条款为准。如果不同时间的文件有不一致或模糊时,以时间后者为准。

13.3合同双方承担的合同义务都不得超过合同的规定,合同任何一方也不得对另一方做出双方约定之外的有约束力的声明,陈述,许诺或行动。

13.4本合同列明了双方的责任、义务、赔偿和补救条款。

13.5双方任何一方未取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13.6本合同项下双方相互提供的文件、资料,双方除为履行合同的目的外,均不得提供给与“合同燃料”和相关工程无关的第三方。

13.7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的函电通知或要求,如系正式书写并按对方下述地址派员递送或挂号、快递邮寄、电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的,在取得对方人员或通讯设施接收确认后,即被认为已经被对方正式接收。

13.8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四份,乙方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乙双方信息如下:

甲方 乙方
名称 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
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经济技术开发区(谢尔塔拉)和谐路29号
联系人 张旭
电话 0470-3568253
电子邮箱 dthfgxb@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呼伦贝尔市分行呼伦支行
账号 0510 6101 0400 1222 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7006640921395
签字盖章
甲方单位 乙方单位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廉 洁 合 同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甲 方: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

乙 方:

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的招、投标工作,防止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经甲方、乙方协商同意,双方将严格执行以下条款。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工作人员有责任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从业的制度、规定。甲方的纪检监察人员有权对双方在招、投标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廉洁情况进行监督。

(二)甲方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泄露招、投标中的商业秘密。

(三)甲方的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以及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取贿赂、收受回扣及好处费等;不得接受乙方馈赠的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乙方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和该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要求乙方为其装修房子;不得要求乙方为亲属安排出境和国内旅游等;不得借婚丧嫁娶之机收受乙方的钱(含有价证券)、物。

(四)对乙方主动给予的钱(含有价证券)、物,甲方的工作人员要坚决谢绝,无法拒绝的要在两周内上交甲方的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纪检监察部门。

(五)甲方的工作人员在招标及执行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廉洁自律的其他有关规定。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纪检监察人员有权对双方在招、投标及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并积极配合甲方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就有关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二)乙方有权了解甲方在廉洁从业方面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并主动配合甲方遵守执行。

(三)乙方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丙方的工作人员了解招投标中的商业秘密。

(四)乙方的工作人员在投标过程及中标后的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得向甲方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其他好处费等;不得向甲方的工作人员馈赠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给甲方的工作人员报销任何费用;不得为甲方的工作人员购置或长期无偿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电、办公用品等;不得邀请甲方的工作人员参加对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娱乐活动和宴请;不得接受甲方的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亲友从事与该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或该项目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为甲方的工作人员装修房子;不得为甲方的工作人员的亲属安排出境和国内旅游等;不得借婚丧嫁娶之机向甲方的工作人员赠送钱(含有价证券)、物。

(五)乙方发现甲方的工作人员有不廉洁的行为,必须在48小时内署名报告甲方的纪检监察人员或有关领导。

三、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责任,经调查属实的,甲方将依据党、政纪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对涉嫌犯罪人员移送司法机关。

(二)乙方工作人员违反廉洁责任,经调查属实,甲方及其代理机构有权退回其投标;对中标的乙方,甲方及其代理机构有权撤销中标决定,或一次性扣罚与其签订合同总价款的0.5—10%直至终止合同执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在今后项目中,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不再考虑与乙方的合作。

五、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在主合同授予、履行的全过程有效,并作为主合同的附件。



甲 方: 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盖 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盖 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呼伦贝尔化肥有限公司

2. 联系人:张旭

3. 联系电话:18604818310

九、合同附件

市场煤采购合同标准模板(到厂交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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