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项目产生的生活污水由化粪池收集预处理后委托靖江市新桥镇环境卫生管理所用专用槽车清运至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清(水)洗拟采用多级逆流漂洗方式,以减少新鲜水消耗量;清(水)洗废水、地面冲洗水等由废水处理站经隔油-调节中和-絮凝沉淀-水解酸化-接触氧化池-MBR膜池-砂滤/碳滤-反渗透-单效浓缩-回用处理系统处理达《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05)中的洗涤用水标准后回用于清洗工段,回用于地面冲洗等城市杂用水应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标准要求;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浓水经高效蒸发器进行脱除盐分和有机物,蒸发的水汽经冷凝后回用于清洗工段,蒸馏残液及定期更换的脱脂槽废槽液作为危险固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水压试压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本项目不得有生产性废水排放。
(二) 针对可能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影响的各环节,参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修订)等标准,将危废暂存仓库、原料库、事故应急池、生产车间清洗等区域、污水处理(站)区域、收集池、污水管道、化粪池等区域划分为重点防渗区,一般固废仓库及其它生产区域划分为一般防渗区,采取相应级别的防渗措施,以确保项目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不造成影响。
(三)加强车间通风,确保车间空气良好;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各类废气的处理效率及排气筒高度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废气排放。本项目有组织、无组织排放的废气主要为焊接工段产生的焊接烟尘、抛丸工段产生的抛丸粉尘、喷塑工段产生的粉尘、粉末热固化工段产生的VOCs(NMHC)废气、燃天然气废气(颗粒物、SO2、NOx)、危废暂存仓库产生的VOCs(NMHC)废气等;喷塑(粉)、烘干固化等工段须设置独立的封闭设施,烘干、固化工段加热采用天然气作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本项目喷塑(粉)、烘干固化工段产生的有组织排放颗粒物、VOCs(NMHC)执行江苏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限值要求、粉末固化炉、水分烘干炉产生的燃天然气烟气(烟尘、SO2、NOx)执行江苏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2/3728—2019)中的表1限值标准,蒸汽发生器产生的燃天然气烟气(烟尘、SO2、NOx)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中燃气锅炉限值要求;焊接工段产生的焊接烟尘、抛丸工段产生的抛丸粉尘、危废暂存仓库产生的NMHC(VOCS)等废气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
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VOCs(NMHC) 、SO2、NOx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VOCs(NMHC)无组织排放限值执行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要求。
(四)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523-2011)要求。
(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及修改单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苏环办〔2019〕327号)等相关管理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废乳化液、废活性炭、废水处理污泥、蒸发残液、废机械(液压、润滑)油、废包装(桶)材料、脱脂槽废(水、槽)液、水喷淋废液等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其它一般固废出售给相关单位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真正做到综合利用不外排;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到日产日清。
(六)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合理设置采样口、采样监测平台。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环境管理,建立健全生产和环保运行台账,加强对原辅材料运输、贮存、使用过程的监控与管理;做好各类储存、管道、生产设备和环保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保障环保设施稳定正常运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做好废气、地下水、土壤等的日常监测工作,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
(七)、加强环境风险管理,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厂区内配套建设足够容量的废水事故池,确保事故情况下污染物和消防废水全部进入事故应急设施贮存,确保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防止事故废水对外环境的影响。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加强应急教育和应急演练,针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完善风险应急预案和各项事故监控、应急处理措施。
(八)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做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苏环办〔2020〕16号),你公司应对污水治理、粉尘治理、NMHC(VOCs)挥发性有机物回收等环境治理设施等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及污染物达标排放。
(九)结合本次技改,建设并完善污染防治设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以新带老”措施,确保各类废气得到有效收集并达标排放;“以新带老”措施列入本项目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内容。
(十)本项目建设、运行依法需要其它行政许可的,你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并取得其它行政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运行。
十一、本项目建成后公司年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为:
(一)废水量(接管考核量/外排量):生活废水量≤3475吨/年、COD≤1.042/0.174吨/年、氨氮≤0.086/0.017吨/年、TP≤0.0069/0.0018吨/年、TN≤0.122/0.052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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