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独墅湖开放创新协同发展示范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供应商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采用电子营业执照登录“苏州工业园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7月14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SZCH2022-Y-G-007-001
项目名称:独墅湖开放创新协同发展示范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供应商
预算金额:
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
人民币(小写):¥10000000.00元
注:中标后实际服务费金额按实际产生工作量及《投标报价明细表》中的下浮率结算。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费用分为调查及风险评估、采样、检测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投标单位根据下表中调查及风险评估部分单个项目面积的费用为基准报下浮率。当0≤投标报价下浮率<100%,为有效投标报价。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审。
调查及风险评估部分费用标准
初步调查费(万元) |
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费(万元) |
0.5ha以下 |
0.5-1ha |
1-3ha |
3-5ha |
5 ha以上 |
0.5ha以下 |
0.5-1ha |
1-3ha |
3-5 ha |
5 ha以上 |
8 |
8.5 |
9 |
9.5 |
10 |
15 |
17 |
19 |
21 |
23 |
第二部分:投标单位根据下表中采样部分项目的单价为基准报下浮率。当0≤投标报价下浮率<100%,为有效投标报价。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审。
采样部分费用标准
项目 |
单价(元/米) |
土壤 |
180 |
地下水 |
400 |
第三部分:投标单位根据下表中检测部分项目的单价为基准报下浮率。当0≤投标报价下浮率<100%,为有效投标报价。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文件,不参与评审。
检测部分费用标准
序号 |
项目 |
单价(元) |
土壤样 |
1 |
pH |
60 |
2 |
重金属 |
90 |
3 |
VOC |
600 |
4 |
SVOC |
750 |
5 |
TPH |
500 |
6 |
有机氯农药 |
450 |
7 |
有机磷农药 |
450 |
8 |
氰化物 |
200 |
9 |
多氯联苯 |
500 |
10 |
PID和XRF扫描 |
50 |
地下水及地表水样 |
1 |
pH |
30 |
2 |
重金属 |
90 |
3 |
VOC |
600 |
4 |
SVOC |
750 |
5 |
TPH |
500 |
6 |
有机氯农药 |
450 |
7 |
有机磷农药 |
450 |
8 |
氰化物 |
200 |
9 |
多氯联苯 |
500 |
10 |
氨氮 |
60 |
11 |
化学需氧量 |
60 |
12 |
总磷 |
70 |
最高限价:无
采购需求:
1、服务范围:2022-2024预计对独墅湖开放创新协同发展示范区高端创新产业集聚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工作。供应商承担相应标段服务内容,且须依园区及采购人具体计划安排开展相关工作。采购人可根据后续项目计划安排及供应商协调沟通能力、响应安排速度、工作时效保证等实际工作表现对供应商进行考核,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无法完成工作或完成质量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采购人可解除合同重新招标。
2、在本采购项目中已中标的供应商不得参与独墅湖开放创新协同发展示范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理供应商采购项目(SZCH2022-Y-C-011)的投标。
3、服务要求:
3.1项目组人员最低配备要求:
岗位 |
最低配备人员数量及要求 |
项目负责人 |
1名地质类或环境类或土壤类专业中级及以上工程师或硕士及以上学位。 |
项目组其他人员 (除项目负责人) |
3名地质类或环境类或土壤类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或博士,其中,地质类专业高级及以上工程师或博士最多1名; 5名环境类或土壤类或化学类中级及以上工程师。 |
注:投标单位须按所投标段的项目组人员要求要求配备相应人员,投标文件中提供拟投入项目组人员的名单、职称或学位证书,以及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近一期社保证明复印件,否则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3.2项目时间要求:
标段内容 |
时间要求 |
备注 |
独墅湖开放创新协同发展示范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及风险评估供应商 |
自接受委托单日起,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简报须在一个半月内出具;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须在两月内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须在三月内完成。 |
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简报/报告,应事先与采购人沟通,征得采购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出报告周期 |
3.3项目开展要求:具体工作流程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后24个月,根据采购人具体计划安排及项目实际情况直至本标段工作内容全部完成为止。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获取时间: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
获取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