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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修改通知
编号: 01
各投标人:
1.招标文件第一章——第3.2条联合体要求第(2)条修改为: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牵头人及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牵头单位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2.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2条修改为:(1)联合体成员可由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数量不超过2家;(2)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牵头人及各方权利义务;联合体牵头单位代表联合体各方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但联合体其他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3)联合体各方应分别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本项目联合体协议书分工职责范围内的履约能力;(4)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且分工相同的成员组成的联合体,应当按照联合体成员中资质等级较低者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资质等级;(5)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的设计或施工单位不得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与同一标段的投标。
3.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录: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其他要求第1条修改为:项目经理满足相应条件的,可以兼任本项目施工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工程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含施工总承包工程、专业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主要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4.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修改为:2023年05月12日 09时00分。
招标文件中相应内容做相同修改。以上内容作澄清说明及修改,其他事项不变。本公告是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是构成招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需随时关注“电子交易平台”关于本项目的澄清通知。招标人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发布的公告、澄清通知等本项目招标过程信息,一经发布,视为已送达各投标人,特此公告!
招标代理机构: 十堰长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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