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黑龙江天策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黑天策评报字[2024]第24098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房屋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3、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进行结算,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5、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房屋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房屋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6、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最终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承租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向出租方交纳租赁保证金。
7、在租赁期内,出租方应保证出租房屋符合正常使用条件(承租方使用不当或紧急情况除外)。需要进行维修应由承租方通知出租方,承租方是使用人其有报修义务,出租方进行维修须提前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积极协助配合。出租方对承租方的装修装饰部分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8、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转借该承租房屋,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承租方交纳的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并要求承租方赔偿给出租方造成所有损失。 9、相关及其他未尽事宜,以承租与出租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