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项目经
			荥经县发改经信局以
			荥发改经信投资[2016]166号批准建设,比选方案已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号为
			荥发改[2016]比选备案第 45 号。本项目现通过比选方式选择和确定中选人(承包人),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申请人参与本项目的比选。只有报名参加了比选,并被随机抽取到的比选申请人(即比选被邀请人),才有资格被比选人邀请参加比选竞争。
		
	
	二、比选项目概况(表一):
	
									| 比选人(项目业主) | 荥经县旅游局 | 
							| 项目名称 | 荥经县严道古城景区游客中心装修项目施工 | 
							| 建设地点 | 荥经县严道镇 | 
							| 实施时间 | 工程拟于2016年10月开工,建设工期为60日历天 | 
							| 工程规模(和/或标准) | 对建筑面积约592平方米建筑进行二次装修,具体详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 
							| 建设资金 | 县财政资金 | 
							| 其他 |  | 
			
	三、比选内容(合同段划分)(表二):
	
		
	
	四、资格要求
	
(1)一般要求: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资质要求:企业资质等级不应低于(包括):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3)其他要求:
	
1、2013年至今完成1个房屋建筑工程或装修装饰工程施工类似项目业绩;2、建造师专业具有建筑二级及以上;3、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4)
		本项目
		不接受联合体参加比选。
	
	五、报名及购买比选文件
	
		(1)
		请有意参加本项目竞争的比选申请人,到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
		www.sczbbx.com
		)报名并购买比选文件,比选文件收费为
		20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比选申请人应按“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特别规定”的要求报名。
	
	
		(2)
		比选公告规定的报名时间最少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各比选申请人网上报名时间为:从
		2016年09月26日网上发出比选公告之时起至
		2016年09月29日15时截止。
	
	
(3)比选申请人应在本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按报名的合同段分别提交比选保证金,具体金额见表三。比选申请人可选择以下两种(A、B)方式之一提交:
	
A.直接向比选人提交。
	
		户 名:
		荥经县财政局
	
	
		开户银行:
		工行荥经县支行
	
	
		账 号:
		2319616109026412001
	
	
比选保证金必须通过比选申请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现金转账方式提交。
	
B.通过比选网站向比选人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
	
(4)比选人将根据合理低价的原则确定中选人。比选人以比选公告公布的比选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凡低于基准值中选的,中选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选价净价与基准值之差额2倍的差价履约现金担保。
	
(5)报价要求。比选人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实行一次性报价或二次报价。比选人对比选申请人报价的具体要求见表三。
	
(6)本项目(合同段)比选人采用的报价方式、报价要求、最高限价、比选保证金一览表
	
(表三):
	
		
												| 合同段 | 报价方式 | 报价要求 | 最高限价 | 比选保证金 | 备注 | 
									| 施工1 | B.经评审的预算投资额下浮一定比例报价 | 一次性报价 | 30.31 | 2 |  | 
					
	
	
最高限价和比选保证金单位为万元。
	六、随机邀请参加比选竞争的比选申请人
	
		(1)
		比选人定于报名截止时间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即北京时间
		2016年09月30日10时00分,在有关监督部门以及自愿到场的比选申请人的现场监督下,在
		荥经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荥经县严道镇向阳巷1号)公开举行从四川日报招标比选网(
		www.sczbbx.com
		)随机抽取参加比选竞争的比选申请人(即比选被邀请人)活动,从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选择
		3个比选申请人参加评比。
	
	
(2)抽取方式。采用A、B、C报价方式的,比选人对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比选申请人按其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比选人只在报价最低的9个比选申请人中进行随机抽取;采用D报价方式的,比选人在所有进入随机抽取名单的比选申请人中随机抽取。
	七、联系方式
	
		比 选 人(全称):
		荥经县旅游局
	
	
		地 址:
		荥经县新民街12号
	
	
		邮 编:
		625200
	
	
		联 系 人:
		赵女士
	
	
		联系电话:
		0835-7625907
	
	
		传 真:
		0835-7625907
	
	
电子邮件(E-mail):
	
2016年09月26日(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