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用途为商业百货经营(不得经营危险品、香烟和酒),变更经营范围须经院方书面同意;
2.水电费以相关部门收费标准,按时收取;须按月向院方缴纳垃圾清运费;
3.不准销售无厂址、无厂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三无商品”,过期的食品,不准销售自制产品,不准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不准在医院摆设摊点经营;
4.承租人所销售商品的价格不得高于周边商店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
5.承租人不得将场所转包经营,如发现立即取消经营资格并追究违约责任;
6.经营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医院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7.承租人经院方同意后,可以将门面重新设计、装修(不得敲砸承重墙,破坏主体结构),自行购买与经营相关的设施,合同终止时,医院不予任何补偿;
8.不得在店面门前设置任何流动摊点,一经发现院方可以立即与承租人解除合同;
9.承租人须无条件服从院方日常管理;若一个月内收到院方两次整改通知,则院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10.承租人须服从院方关于卫生城市检查、文明城市检查等上级工作安排;
11.履约保证金:承租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向出租人缴纳首年成交租金的10%作为履约保证金。
12.承租人中途如放弃承租,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按年租金的10%支付违约金;
本公告仅为本次出租的简要说明,意向承租人在做出申请承租决定之前,应仔细了解出租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中相关要求,并在本项目挂牌期间进行相应的实地查看、进行调查和风险评估,审慎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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