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流转标的,就流转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完成登记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流转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面积并认可流转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二)本次流转以列示的标的面积为限,以移交时的实际现状为准。实际移交面积与本公告中公示面积存在差异的,以实际移交面积为准。
(三)流入方除应遵守《水法》《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规定外,还需无条件服从水面的放水调度,在流转期,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水面灌溉放水和防洪泄洪等经营管理活动,该水面不保证养殖水位;
(四)流入方不得损坏水面相关水利工程设施,不得影响水面放水与泄洪;
(五)流入方不得养殖影响大坝、塘埂等安全的品种;流入方须在水面水域内科学、合理开展养殖经营活动。
(六)流入方在平时养殖经营管理中要文明管理,合法经营,做到在水面无任何围坝养殖,保持水面原貌。在流转经营期内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必须接受水面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遇安全事故、偷盗以及社会治安等问题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旱灾、水灾等)时造成的一切后果,流出方不承担责任。
(七)流转期内,流转标的必须由流入方本人经营,未经流出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
(八)流转期内,流入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流转价款。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解除合同的,流转价款按照实际流转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九)《水面经营权流转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流入方需将流转水面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十)流入方应于成交公告期满且无异议后7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流转合同》,逾期不签合同的将移交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十一)承包期内,乙方应遵守桐城市河湖“五清四乱”管理,保持圩埂、水面整洁,不得饲养畜禽;乙方应组织安排好安全生产管理,一切安全责任(含第三方)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需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实施环境保护措施,不得设置围栏网、防逃网等设施。
(十二)乙方因养殖、管理等自行购置的设施、设备,合同期满或解除后乙方需自行移除并承担费用。在承包期内,乙方如需添置任何固定资产,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承租期满后,能移动的在招租人同意并现场监督下拆除归承租方所有,不能移动的或国家、村集体、社会投入的(包括承租方努力争取的),承租期满后无偿转归招租人所有,不得要求任何赔偿、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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