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招标条件 |
| 项目名称
| 定远县S215定东至义和段公路改建工程监理(二次)
|
|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
| 定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批文名称及编号
| 滁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S215定东至义和段公路改建工程立项的批复(滁发改审批【2021】69号)
|
| 招标人
| 定远县路通文旅交通开发有限公司
|
| 项目业主
| 定远县路通文旅交通开发有限公司
|
| 资金来源
| 自筹
|
| 项目出资比例
| 100%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
| 招标项目名称
| 定远县S215定东至义和段公路改建工程监理(二次)
|
| 招标项目编号
| czgc202304-081
|
| 标段划分
| 一个标段
|
| 招标项目标段编号
| czgc202304-081-01
|
| 建设地点
| 滁州市定远县
|
| 建设规模
| 本项目起点顺接定城镇仁和路与上海南路规划交口,路线整体走向由北向南,于 K1+600 处汇入现状道路后沿既有道路 S215 布线,然后经仓北村、仓镇西侧、仓南村、观寺村和大桥镇,终点位于义和集,与现状 S322 平面交叉,路线全长27.425Km;本次设计道路等级主要采用二级公路标准,路面宽 9.0m,路基宽 10.5m,一般路段设计速度 60Km/h,穿集镇路段限速 40Km/h,采用沥青混凝土路面;部分路段采用一级公路断面标准设计施工。
|
| 合同估算价
| 340万元(本项目为费率报价,最高限价费率为10.00‰,各投标人的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限价费率,否则按无效标处理。)
|
| 计划工期
| 540日历天(实际以监理服务期包括施工准备阶段时间、施工工期、保修期(缺陷责任期)(施工工期如有延长,不得因此增加任何监理费用,最长不超过2年))
|
| 招标范围
| 对整个项目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工程收尾阶段(包括但不限于竣工验收、整改、工程移交、工程结算等)及工程质量保修期(缺陷责任期)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职业健康安全及环境监督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等所有方面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具体内容以本交易文件中的合同为准。
|
| 项目类别
| 公路工程(监理)
|
| 其他
| /
|
| 投标人资格要求 |
| 投标人资质条件
| 投标人须具备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注: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系统(http://.cn)”中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
| 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要求
| 1、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需具备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道路与桥梁专业);
2、不得在其他在建工程(含已中标的待建工程,预中标工程)中担任项目总监(总监理工程师)(投标人承诺)。
注:①本项目不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在滁州市区域内办理过项目总监(总监理工程师)变更备案手续的原项目总监(总监理工程师)作为拟任项目总监(总监理工程师)参加投标;②在监项目是指以项目总监(总监理工程师)的身份承担其他尚未完工(以竣工或交工或完工验收报告等手续为准)的项目或已中标的项目(以发放中标通知书为准)。③本项目项目人员要求须属于由投标企业缴纳社保的在职职工(需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开标截止前不少于连续3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社保缴费证明指至少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中任意一项即可,其他主要人员的社保证明要求同项目总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不交社保的除外)
|
| 信誉要求
| 1、投标人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①投标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或拟派项目总监(总监理工程师)前三年被人民检察院列入行贿犯罪档案的;
③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且未被移除的;
④投标人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的;
⑤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披露仍在公示期的严重失信行为的;
⑥被滁州市县两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公管部门取消在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且在取消期限内的;
⑦被滁州市县两级公管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或者记录,且在披露期内的。
⑧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县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资格且在限制期限内的。
⑨被列入省级、市级农民工工资支付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全市范围内房建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列入县级异常名录的施工企业,限制其参加本行政区域内房建和市政建设项目投标。
2、投标人所属分公司、办事处等分支机构存在第1条信誉要求①-⑨项情形之一的,☑接受£拒绝投标人投标。
备注:第1、2条按照附件1“关于联合惩戒失信行为加强信用查询管理的通知”查询或承诺。
|
| 联合体投标
| 本次招标R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多标段投标
| /
|
| 其他要求
| /
|
| 招标文件的获取 |
| 获取时间
| 2023年4月14日9时30分至2023年5月6日9时 30分。
|
| 获取方式
| (1)潜在投标人须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2)招标文件获取过程中有任何疑问,请在工作时间(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拨打0550-3801701。
|
| 招标公告
| 2023年 4月 14日
|
|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 2023年 5月 6日 9时 30分
|
| 投标文件递交的方式
| 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
| 开标时间
| 2023年 5月 6日 9时 30分
|
| 开标地点
| 定远县新行政服务中心三楼第一开标室(定远县永康路与泉坞山路交叉口东侧 300 米)
(采用不见面远程开标方式,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自行解密,无需前来开标现场)
|
| 招标文件价格
| 0元
|
| 发布公告的媒介
|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本网站、本网站、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网、安徽省招标投标信息网等网站发布。
|
| 投标保证金收取 |
| 保证金收取
| R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5万元。
(R本项目对中小企业免收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为中小企业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若为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须均为中小企业。如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声明与事实不符,视其投标保证金评审不通过,并报监管部门处理;如中标后发现投标人免缴投标保证金有弄虚作假情形,监管部门将从重从严处理。)
□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万元。
|
| 投标保证金形式
| 支持现金(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担保机构担保。
|
| 接收投标保证金的账户信息
| 银行转账缴纳的投标保证金须投标截止时间前交纳完毕;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入交易中心下列账户之一,投标保证金付款人的账户名称必须与投标人名称一致,不接受汇票和结算卡汇入,以资金到账时间为确认保证金交纳完毕时间。
①户名:定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安徽定远民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 号:20000325027166600014077
②户名:定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
账 号:182729897752
③户名:定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
账 号:10080985770001000101779
④户名:定远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支行
账 号:1313052138000132793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交纳保证金时须在交易附言中注明:“定远县S215定东至义和段公路改建工程监理(二次)”项目投标保证金。
各投标人请严格按照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载明的银行、账户汇入投标保证金,否则在开标时无法查询保证金是否到账将导致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
|
| 投标保函要求
| 1、采用电子保函的,投标人可登录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金融服务平台”,在线办理电子保函。操作手册见“滁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金融服务平台-通知公告”。为减轻投标人负担,鼓励优先使用电子保函形式。
2、采用纸质银行保函的,应为投标人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采用纸质担保机构担保的,应为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依法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独立保函;采用纸质保证保险的,应为保险公司出具的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见索即付保证保险。
3、采用纸质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担保机构担保)的,纸质保函原件扫描件须上传至投标文件资信证明文件中,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4、投标保函的保证期截止时间不得早于该项目投标有效期的截止时间,否则招标人予以拒收。
5、注意事项:
(1)投标人采用纸质保函(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或担保机构担保)的,须提供明确有效的查询途径(网址链接及查询方式,即能够通过互联网且无需任何授权即可在相应金融机构的官方网站)验证真伪,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
(2)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保证金缴纳材料进行核查。如提供银行保函或担保机构担保或保证保险形式的,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查询途径进行查询核实并将是否存在异常情形的核实情况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记录。
(3)中标候选人须在中标结果公示发布前将其开具至本招标项目的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原件提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且原件须与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扫描件一致,如存在未按照规定提交或提交内容不一致,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发现弄虚作假的,招标人应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 备注
| 1、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的,保证金由牵头人基本账户转入交易中心账户或由牵头人办理投标担保。
2、本项目不缴纳投标保证金条款仅针对在投标过程中未违反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3.4.4项约定的投标人。如在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第3.4.4项约定情形,则无条件按招标人要求的金额、时间、账号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如出现 “投标人须知”第 3.4.4 项所列情形的,提供担保的银行、担保机构及保险机构将无条件向招标人支付保函所列的全部投标保证金金额,该支付行为视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投标人采用虚假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除依法承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法律责任外,还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承担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民事责任,其承担方式为限时足额缴纳招标文件所列全部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在招标人发出追缴通知后的规定缴纳时间内不能足额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将依法提起诉讼追缴,招标人因此发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4、中小型企业的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上述企业由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人相关承诺、声明及提供的材料认定。中标单位为中小企业的,中标公示时同时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