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投标单位情况表
附上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章或电子投标专用章)
(二)2019年、2020年及2021年财务状况证明
(三)近年(2018年1月1日至今)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四)正在供货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五)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六)投标人必须具有国家或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桥式起重机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含桥式起重机械安装(含修理)B级或以上】;
(七)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指桥式起重机或门式(龙门)起重机的供货和安装业绩,且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 32吨】。需提供合同、交货证明或(经建设单位确认的验收报告或验收证明),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八)投标人提供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递交投标保证金的专用账户以招标文件的为准。
招标文件(含公告)中有关“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供货业绩【类似业绩指桥式起重机或门式(龙门)起重机的供货和安装业绩,且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 32吨】。需提供合同、交货证明或(经建设单位确认的验收报告或验收证明),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的描述统一修改为“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指桥式起重机或门式(龙门)起重机的供货和安装业绩,且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 32吨】。需提供合同、交货证明或(经建设单位确认的验收报告或验收证明),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中的“附表1 商务评分表” 序号3中的“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指桥式起重机或门(龙门)式起重机的供货和安装业绩,且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 32 吨】”修改为“投标人自2018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期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指桥式起重机或门式(龙门)起重机的供货和安装业绩,且额定起重量大于等于 32 吨】”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