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参与采购方工作部门的重大决策、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论证,并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采购方工作部门拟定立法项目、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并提供法律论证意见; (三)参与处理采购方工作部门涉及的行政复议、诉讼、仲裁、非诉讼纠纷等法律事务; (四)参与采购方工作部门洽谈、签约的重大经济项目的谈判,并代采购方工作部门草拟、修改、审查政府合同等法律文书; (五)协助采购方工作部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开展现场劳动法制专题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开展现场普法宣传活动; (六)参与采购方工作部门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并提供法律意见; (七)办理采购方工作部门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八)服务供应方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成立的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在10年以上,在广州设有常驻服务机构;在广州市的常驻服务机构应当有20名以上受聘律师,其中最少有10名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应当在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九)服务供应方应在合同期内指定至少2名专职律师作为采购方常年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律师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忠于宪法、遵守法律,政治素质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没有受过刑事处罚,近3年内没有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至少其中1名法律顾问律师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具有5年以上劳动仲裁经验或曾担任劳动仲裁员工作,以及具备丰富的其他诉讼案件代理经验; (十)常年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2.勤勉尽责,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3.在合同约定和采购方工作部门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工作,不得以常年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或与顾问职责无关的事务; 4.如与采购方工作部门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应自行申请回避; 5.未经采购方工作部门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政府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 6.未经采购方工作部门同意,不得披露在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采购方工作部门不对外公开的信息; 7.每年年底应当对当年年度提供的法律顾问事项汇总,并向采购方工作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8.依约定和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9.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公平地发表意见、提出建议、处理事项,维护法治权威; 10.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11.接受采购方法律顾问工作安排,按照采购方需要提供必要服务,优先进行采购方委托事项和及时提供咨询解答。 (十一)常年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采购方工作部门的合法利益; 2.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采购方工作部门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不恰当的处理意见或予以隐瞒; 3.谨慎保管采购方工作部门提供的证据和其他重要法律文件,保证其不灭失或毁损; 4.对与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的保密信息,服务关系结束后仍应履行保密义务。 (十二)其他相关要求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号)执行。(十三)服务供应方应在报名成功后且报价时间截止前,将相关律所和律师的全部资质证明材料发送至SKYNET@进行资质审核。 | 1 | 年 | 广东宏安信律师事务所 | 47,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