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有良好的企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4)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6)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其他资格要求: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2)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3)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4)提供经信用中国(
(5)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口碑,资质应具有机动车维修经营等相关业务营业许可,有维修丰田、三菱、黄海皮卡、尼桑皮卡等大、中、小型货车经验,维修质量满足我方要求。
(6)投标人应具有机动车维修经营等相关专业的经营范围,具有独立承担维修车辆的能力,中标后不允许代修;
(7)服务标准: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标准与规范,保证维修及配件质量。
(8)投标人须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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