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标的以现状移交,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转让标的,自行了解标的权属关系和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自行承担因政策变化带来的一切后果及责任。委托方将在2023年5月17日9:00组织意向受让方统一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转让标的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应在当日提前10分钟到达委托方公司集合后统一前往标的现场(委托方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水上公园路特巡警大队东侧),超出规定时间导致未参与踏勘的责任自负,现场踏勘联系方式见公告第八条。凡登记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转让标的,确认了标的范围、体积、面积、功能情况等,并认可标的现状及转让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负责巢湖市夏阁镇原竹柯废弃矿坑与夏阁园区岠嶂山路与下汤路交叉口西北侧地块弃土消纳处置工作,受让方须按照委托方与夏阁镇的要求送到定点区域,并在填土完毕后对该消纳弃土点进行场地平整工作。受让方不允许有任何私自买卖土方的行为,违约一次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20000元(如有扣除后受让方需在2个工作日内自行将履约保证金补齐),累计违约超过5次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3.受让方须保持每天24小时有人在现场跟班作业,确保安全。
4.暂定转让价款付清后,受让方负责在委托方规定范围内完成弃土回填工程,回填方量不得低于16.3万立方,否则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扣除受让方全部履约保证金,剩余价款据实结算。
5.本次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均由交易双方按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委托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6.因不可抗力、政策等原因造成项目终止实施的,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委托方退还受让方剩余价款和剩余合同履约保证金(均无息),所发生价款据实结算(数量按测绘成果计算得出)。
7.受让方在正式进场前,需对委托方提供第三方现状测绘成果进行核对并签字盖章确认,在收到委托方提供第三方测绘现状测绘成果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如受让方在接到委托方提供测绘成果5个工作日内未能确认的,视同受让方对该次测绘成果认可。
8.受让方进场实施弃土回填工作完成后,再由委托方与受让方共同对项目进行测绘。根据初次现场现状测绘及弃土回填工作完成后的最终现状测绘,对比两次测绘结果并进行实际产生的回填方量计算,经委托方复核确认后作为结算的最终依据。超出16.3万立方后的土方量部分,按照本次成交单价予以据实结算。
9.最终土方测绘单位由委托方采用合肥金丝柳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小额库摇号确定,受让方须对摇号结果予以确认。
10.受让方进场前现场测绘及最终测绘费用结算均由委托方支付。
11.弃土消纳外运事宜由受让方负全责,由此出现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取运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运输车辆、船只实行挂牌运输,不得超载。对没有挂牌运输的车辆、船只,受让方不得装载运输。一经发现未挂牌车辆、船只运输的,由交通、海事、城管等部门予以处罚,同时,受让方自愿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20000元/次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委托方。
12.受让方对现场及周边运输道路上抛洒滴漏、路面损毁以及其他环保问题全面负责,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13.受让方须遵守国家、省、市建筑垃圾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清运、回填等工作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服从委托方有关工作时间、人员、物品出入及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现场监督与管理。如在清运、回填工作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4.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弃土消纳处置权转让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