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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原县司法局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服务采购竞争性磋商通知
公告名称:
海原县司法局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服务采购竞争性磋商通知
所属地区:
全国
发布时间:
2023-05-08
详细内容:
项目概况



海原县司法局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服务采购 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银川市黄河东路恒泰大厦13楼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3年05月19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2023-ZDPA(YC)-015



项目名称:海原县司法局开展向社会力量购买社区矫正服务采购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2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20.00000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序号

名称

要求

执行期

备注

1

购买社区矫正服务一项

通过购买社会服务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引入社工、心理咨询师队伍,利用社会组织在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心理辅导和心理矫正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弥补司法行政工作队伍人手不足、心理矫治专业性不强等问题,有利于有效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管理水平、专业水平,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治效果。通过提供心理状况评估、情绪安抚疏导、个案跟踪、法制宣传、思想道德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引导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公益活动,减少社区矫正对象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使他们更好的融入社会、服务社会,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人民安定的目的。

(一)社工服务中心业务范围

社工服务中心的服务范围只限于对全部社区矫正对象及个别刑满释放人员,开展心理矫治及救助帮扶工作。

(二)社工服务中心人员配置要求

心理咨询师:取得国家三级以上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且取得资格证后在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或心理咨询服务的单位有一年以上心理咨询工作经验。

社工师:取得中级或初级社工资格证,且取得资格证后在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或心理咨询服务的单位具有一年以上社工工作经验。

法律专业人员: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从事相关工作经验。

(三)服务项目

1.入矫心理评估、开展个案跟踪。对全体在册(含新入矫)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评估,建立心理档案,对有严重心理问题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个案跟踪服务。一是及时对当月新入矫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评估、疏导,建立心理档案及制定矫治方案;二是服务中心成立后2个月内,利用社区矫正对象定期报到的时间对全体在册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评估、疏导,运用社区矫正设施制定矫治方案;三是全年建立重点跟踪服务个案数量不少于在册社区矫正对象总人数的20%(不包含未成年人)。

2.未成年社矫对象心理辅导。根据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年龄、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对全体在册(含新入矫)的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测试,结合其认罪态度和思想动态等,完成心理测试、需求评估和个体分析,建立心理健康档案,开展心理辅导、个案跟踪服务。

3.小组讨论及心理咨询服务。对全体在册社区矫正对象分批进行小组讨论,及时了解每名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状况,为有需求的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对情绪、心理状况不稳定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心理疏导,及时报告司法所。组织全体在册(含新增)社区矫正对象分批开展小组讨论,全年组织小组讨论12场次以上,社区矫正对象出席率达90%,并做好讨论记录。

4.开展心理培训讲座。通过开展心理知识培训讲座,向社区矫正对象讲解心理健康知识及缓解心理压力的技巧,改善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情绪,培养乐观积极的生活态度。组织心理知识讲座全年不少于2期;为工作人员开展心理培训1期,拓展活动1次。

5.对重点对象开展跟踪心理矫治。认真分析社区矫正对象报到提交的思想汇报,对其情绪、心理及行为进行评估,并个案跟踪心理矫治。对有需要的社矫对象开展入户访谈,并在当月底将人员情况汇总反馈给司法所。对谈话内容要有登记册,做好记录。开展入户访谈的人数以实际工作需要为准,入户访谈有记录。

6.开展教育学习活动。组织开展法制教育、道德教育、红色教育等各类教育活动,以专题形式每月开展一次教育学习活动,活动有方案、有记录。

7.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根据社区矫正对象(含个别刑满释放人员)的就业需求,开展1次职业技能培训讲座,提高就业意愿,拓宽就业渠道。

8.协助开展公益活动。协助司法所组织社矫对象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9.开展帮扶活动。在春节前,对家庭生活困难的矫正对象(含刑满释放人员)开展一次帮扶活动。

1年







合同履行期限:1年



本项目(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①中小微企业参加宁夏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参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宁财规发【2021】2号)文件执行,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对报价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或者采购包,中小企业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扶持政策。) ②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本项目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应提供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对报价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③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本项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应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和相关证明材料,对报价给予8%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④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注册的中小微企业,不分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在取得政府采购中标通知书及合同后,均可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合同线上信用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宁财规发【2019】8 号)的通知办理融资业务”。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 (2)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3)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可不提供,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提供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承诺函; (5)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 (6)提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承诺函; (7)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承诺书; (8)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被“”网站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次招投标活动。 (10)保证金缴纳凭证。 注:(4)(5)(6)(7)条款投标供应商可自行选择是否提供承诺函,若不提供承诺函,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采购文件资格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①开标时提供上述所有资格材料由专家进行审查。②供应商仔细阅读本次招标项目资格设定条件,严格按照本次资格设定条件进行网上报名,代理机构不对资格进行初审:供应商因资格条件不符参与投标造成的损失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概不负责。③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或者分包。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3年05月08日 至2023年05月15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银川市黄河东路恒泰大厦13楼



方式:线下领取



售价:¥0.0 元(人民币)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3年05月19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路金钻名座20楼(中世e招标电子交易平台)



五、开启



时间:2023年05月19日 14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银川市金凤区新昌路金钻名座20楼(中世e招标电子交易平台)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海原县司法局     



地址:海原县县城        



联系方式:李克勇 联系电话:1534958000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银川市金凤区恒泰大厦13楼            



联系方式:杨飞 1590958802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飞



电 话:  15909588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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