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溪府项目二期(2015-CR-008号地块、2015-CR-010号地块)施工》项目的答疑澄清通知
(编号:E520502202300025O001001-003)
致各投标人:
由我单位负责招标的德溪府项目二期(2015-CR-008号地块、2015-CR-010号地块)施工项目,现作出如下澄清:
一、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1.4.1(2)条规定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员):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前附表2.1.1条形式审查和资格审查标准规定为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员)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请明确以那条为准?
回复: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3.3条 对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进行补充的要求为准(质量管理负责人(质量员)须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二、根据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附件合同 合同专用条款第43条 合同价款支付43.1.2特别说明3规定 “进度款支付时安措费扣除,乙方按政府主管部门要求支取建筑工程安全监管措施费后,于次月支付款项中对应扣除,如次月应支付款项不足以抵扣安措费,则顺延至下月继续抵扣”,
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安措费为甲方提前支付给乙方,确保安全生措施产的费用的支出。按招标文件条款,乙方支取后第二个全部月扣除,则相当于从第二个月开始以乙方的人工费、材料费等工程费用作为安措费。妥否?
回复: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三、根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3.26规定

本条款与电子标内导出的投标承诺函条款不一致

请明确以哪条为准?
回复:以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3.26条为准(行贿犯罪行为以中国裁判文书网( style="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6px;">
四、招标文件其余内容不变。
特此通知。
招 标 人:贵州金铭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普诚正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时 间:2023年05月23日
文件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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