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哈尔滨滨港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哈滨港评报字[2025]第147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及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标的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3、本次出租的标的出租年限为5年,须一次性缴纳全部租金,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进行结算,其余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4、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耕地发包合同》为准。
5、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6、据出租方提供的资料显示,该耕地类型为水田,用途仅限水稻种植,严禁用于非粮化、非农化建设。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耕地用途、进行破坏性经营或种植违禁作物。
7、承包期内,国家或地方政府发放的农业生产补贴,出租方按照政策要求,通过政府会议形式决定补贴款归属或按比例与承租方分配,承租方无权主张任何补贴款项。
8、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最终签订的《耕地发包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9、出租方与承租方自行协商交付租赁物。
10、承租方在承租期间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该标的进行违法活动,否则承租方将承担经济、法律方面的全部责任。
11、相关及其他未尽事宜,以承租与出租双方签订的《耕地发包合同》为准。
12、由本项目租赁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缴纳,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自行前往相关部门了解咨询确认。
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委托发布出租公告,公告全部内容由出租方提供,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及工作人员对标的所作的介绍说明,仅供参考,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出租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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