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黑龙江恒信博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黑恒信博达评报字(2025)第076-4号 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房屋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3、承租方装修时需要依据房屋结构装修,于装修前15日向出租方提供装修改造方案并同时支付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具体按照《房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承租方接到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装修改造。装修的全部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装修改造结束后,经出租方核准通过后90日内,出租方将装修保证金无息退还给承租方;未通过出租方核准,出租方有权暂扣装修保证金,承租方需在15日内进行整改,达到出租方要求后,方可退还。
4、租赁期限结束返还房屋时,对承租方添置的装修物件,在保证不损伤出租方原有设施基础上,承租方可拆除搬迁属于承租方的财产、设备等物件,对于承租方装饰、装修的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归出租方所有,承租方不得拆除收回,对此出租方不予补偿。
5、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进行结算,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6、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为准。
7、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房屋进行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房屋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在报名前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
8、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最终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承租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具体按照《房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
9、租金按照3年为一个周期调整租金价格,下一周期按照上一周期租金标准的3%比例上浮。
10、出租方与承租方自行协商交付租赁物。
11、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物部分或全部转租。
12、房屋免租期为6个月。
13、相关及其他未尽事宜,以承租与出租双方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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