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出租的范围以黑龙江瑞鑫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黑瑞鑫评报字(2026)第001号评估报告为准,虽经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但相关资料可能有误,仅供参考。
2、本项目房产房屋所有权证证载层数为三层,建筑面积为2600平方米。后期该房产进行改扩建,现总层数为7层,委托评估层数为-1-6层,建筑面积为6294.95平方米,改扩建部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现1层部分出租用于商服;3-4层出租用于餐饮,其余楼层闲置。在租房屋交付相关事宜按照《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装修情况:委估房产外墙粉刷黄色涂料,进户门为金属框玻璃门,楼内分布直梯和扶梯。现1层部分出租用于商服;3-4层出租用于餐饮,其余楼层闲置。出租部分为承租人按经营项目所需进行的装修,其余闲置楼层简单装修,地面粘贴瓷砖或铺设地毯,塑钢窗,卫生间使用普通洁具,地下室有返潮漏水现象。房屋基础设施达到六通水平,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维护一般,整体新旧程度一般。
3、本项目安全鉴定费用成交由承租方承担,鉴定费用为73200元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由承租方缴纳到评估公司指定账户中。
4、出租方按现状出租,该建筑局部需要进行修缮,修缮费用由承租方负责,可设置装修免租期。
5、本项目由承租方对房屋进行修缮,修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自行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制定房屋修缮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承租方按方案自行组织修缮房屋主体及结构后,由承租方组织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验收,待房屋达到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房屋使用、修缮标准并经出租方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出具相关房屋质量鉴定报告后方可进行使用。修缮产生的一切费用(含鉴定费、设计费、材料费、人工费等)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应自取得各项合法手续15个工作日内至出租方备案。请意向承租方自行判断标的房屋是否能够修缮及修缮存在的限制条件以及相关部门审批手续,哈交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详询出租方。
6、承租方根据自身经营需要,自行办理包括但不限于维修、改造、消防等相关合法审批手续。
7、承租人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约定、消防要求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消除火灾隐患。涉及消防设计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和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及规范执行。确因保护需要无法达到现行消防标准和规范的,我单位授权承租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完成特殊消防设计,并申请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住建消防审验部门按照“一栋一策”原则,依规组织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
8、水、电、燃气、取暖费由承租方负责。
9、意向承租方应在公告期内至现场认真勘察,对出租标的的法律、自然现状及安全状况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并对标的已知和隐性瑕疵作出客观判断,哈尔滨产权交易所对此不做任何承诺。出租方承诺对出租标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如实向意向承租方展示披露,如因房屋本身产生的产权、法律、安全状况等风险对承租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与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无关,由出租方承担相应责任。
10、首年租金交纳到哈尔滨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第二年起租金交纳到出租方指定账户。
11、具体租赁期限起止时间以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的《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
12、意向承租方在取得承租资格后,如利用标的进行营利性经营须自行办理符合其经营行为的相关证照。标的是否可以用作生产经营,需意向承租方自行与相关主管部门及出租方确认。
13、标的租赁期间的各项费用按承租方与出租方最终签订的《国有资产租赁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4、出租方与承租方自行协商交付租赁物。
15、承租方在承租期间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该标的进行违法活动,否则承租方将承担经济、法律方面的全部责任。
16、相关及其他未尽事宜,以承租与出租双方签订的《国有资产租赁合同》为准。
17、由本项目租赁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缴纳,意向承租方报名前应自行前往相关部门了解咨询确认。
18、该标的意向承租方需进行现场勘察对现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意向承租方报名即视为已认可全部条件,以上由出租方进行解释,哈交所对此不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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