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为河南省烟草公司新乡市公司2026-2029年卷烟分拣、送货驾驶、公务车驾驶等服务项目,招标人为河南省烟草公司新乡市公司,资金来源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委托云建联勘测规划设计(河南)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欢迎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前来参加投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河南省烟草公司新乡市公司2026-2029年卷烟分拣、送货驾驶、公务车驾驶等服务项目
2.2招标编号:PROJ202602202500088
2.3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为一个标段。
2.4招标范围:确定1家服务单位按照河南省烟草公司新乡市公司2026-2029年卷烟分拣、送货驾驶、公务车驾驶等业务工作实行业务外包,确保按时完成招标人任务目标。
2.5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2.6质量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规范标准并满足招标人要求。
2.7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2.8项目预算:不超过总金额3214.40万元(三年),年度金额1071.47万元,据实结算。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
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投标文件中附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扫描件)。
3.2财务要求:
3.2.1投标人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投标文件中附2024年度或202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投标文件中附2025年度投标人财务报表,新成立不足一年的投标人,投标文件中附自成立以来的财务报表;或投标文件中附承诺书)。
3.2.2投标人须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投标文件中附2025年以来投标人开具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或承诺书)。
3.3信誉要求:
3.3.1投标人近三年(2023年2月1日以来)没有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投标人近三年(2023年2月1日以来)没有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经司法机关裁定存在行贿犯罪记录;(投标人须满足书面承诺中的内容要求,参照后附格式提供书面承诺。开标后由招标代理机构现场登录上述网站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定,如果发现存在与承诺不符情况,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3.2投标人没有在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暂停或取消项目所在地投标资格处罚期内;(投标人须满足书面承诺中的内容要求,参照后附格式提供书面承诺。如果发现存在与承诺不符情况,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3.3本项目拒绝接受被中国烟草总公司和河南省烟草公司列入行贿供应商名单且在禁入期限内的投标人投标;拒绝接受被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烟草公司及河南省烟草公司新乡市公司认定在不良行为禁止期限内的投标人投标;(投标人须满足书面承诺中的内容要求,参照后附格式提供书面承诺。开标后由招标人现场确认;如果发现存在与承诺不符情况,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3.4其他要求
3.4.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同一标段的投标;(投标文件中附通过“国家企业公示系统”网站查询的“企业公示报告”完整版,报告生成时间应在本公告发布日期之后;或承诺书)。
3.4.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6年3月6日至2026年3月12日,每日00:00:00时至23:59:59时(北京时间)。请潜在投标人结合自身情况,及时办理招标文件获取事宜,如因潜在投标人延误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自身承担责任。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4.2.1凡有意参与的潜在投标人,请登录“中招联合招标采购平台( 址:河南省新乡市和平大道89号
联系人:李女士
电 话:0373-3053827
招标代理机构:云建联勘测规划设计(河南)有限公司
地 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北街9号南1单元12、13层
联系人:冯女士 王先生
电 话:0371-63865888
邮 箱:yjlzbdl@
监督部门电话:0373-3051410
附件:书面承诺
日期:2026年3月5日
附件:
书面承诺
1.我方近三年(2023年2月1日以来)没有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2.我方近三年(2023年2月1日以来)没有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经司法机关裁定存在行贿犯罪记录。
3.我方没有在吊销许可证件、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暂停或取消项目所在地投标资格处罚期内。
4.我方非中国烟草总公司和河南省烟草公司列入行贿供应商名单且在禁入期限内的供应商。
5.我方非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烟草公司及河南省烟草公司新乡市公司认定在不良行为禁止期限内的供应商。
6.我方非联合体投标。
7.我方承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真实准确。
8.在本次招标投标活动中、中标后签订合同时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我方存在与上述承诺不符的行为,我方同意招标人拒绝我方的投标、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或单方解除与我方已签订的合同,并不需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
9.在相关案件查办时,我方积极配合提供证据、作证的义务,如果发生拒不配合调查工作的情形,招标人有权采取警示约谈、降低考核评价分数、降低供货份额、缩短服务期限、终止或解除合同等多种处理措施。
特此承诺。
投标人:(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