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证明。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证明。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
4.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资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函;
6.未被“信用中国”网站(
7.其它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属于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项目,预留份额通过获得采购合同的投标单位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多家中小企业进行,分包意向协议中预留给中小企业的金额应当不低于总金额的40%。接受分包的中小企业和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如采购项目的投标单位自身为中小企业的,视同符合本条资格要求,则可以不再进行分包。
一标段:管理处及客服部和安全保卫部(监控、消控人员)服务不允许分包采购;二标段:管理处及客服部、安全保卫部(秩序维护主管、秩序维护班长和监控、消控人员)、工程技术部(工程主管)、保洁管理部(保洁主管)服务不允许分包采购。
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