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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中】工投兴庐科技产业园区公租房二、三楼配套服务用房租赁
公告名称:
【公告中】工投兴庐科技产业园区公租房二、三楼配套服务用房租赁
所属地区:
安徽
发布时间:
2026-04-01
详细内容:
项目名称



工投兴庐科技产业园区公租房二、三楼配套服务用房租赁







项目编号



2026HCFCA00366







委托方



合肥新梅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告、

竞价期限及延牌



1.公告期:2026年3月26日9:00始至2026年4月14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6年3月26日9:00始至2026年4月15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3.如本次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方,则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延牌周期,最多延长3个周期。







一、出租标的情况







出租标的



所在层



结构



建筑面积(㎡)



租期(年)



租金底价(万元/年)



交易保证金(万元)







工投兴庐科技产业园区公租房二、三楼配套服务用房



第2层、

第3层



钢筋混凝土结构



约1005.76



3



9.6553



0.9







1.标的坐落位置:合肥市庐阳区耀远路工投兴庐产业园。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有不动产权证书,为大证未分割。房产面积为委托方估算面积,仅供参考。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3.标的其他情况:

(1)标的房屋配备独立电表,水表可自行接入。

(2)标的房屋内桌椅、餐具及餐厨设施设备等包含在本次租赁范围内,可供承租人免费使用,供承租人使用的设施设备因承租人原因损坏的,由承租人在委托方规定的时限内进行维修或更换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承租人不使用标的房屋内的设施设备,须由承租人搬至园区内指定区域,具体情况须由意向承租人现场踏勘时自行向委托方了解确认。

(3)租金不包含物业费,租赁房屋的物业费由承租人自行承担。标的房屋物业费以建筑面积1005.76平方米为基数计算,现阶段按照1.5元/平方米/月收取,租赁期内如物业费调整的,承租人需按新标准交纳,免租金装修期内须缴纳物业费。

(4)标的房屋租赁范围为二层大厅及三层后堂区域。标的外观照片仅供参考,意向承租人须现场踏勘确认实际租赁范围。







房屋租赁用途要求



1.租赁房屋的证载用途为工业用地/工业。根据委托方对园区经营业态规划要求,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仅限用于园区配套餐饮食堂业态。从事餐饮服务,且必须使用管道天然气或电能,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生物柴油等不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燃料。不得将租赁房屋作“三合一”场所使用,即:不得将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租赁房屋内。租赁房屋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或危险化学品。

2.承租人使用上述房屋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证照的办理事项须由承租人自行咨询相关部门,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房屋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1.租金每3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给予免租金装修期30天,免租金装修期包含在租期内。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首年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三、承租条件







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房屋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房屋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租赁期内,标的房屋必须由承租人本人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承租人须服从委托方统一管理,不得影响其生产、经营活动。

4.租赁期内,承租人须自行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维修工作(含对管道堵塞渗漏破损等维修、供承租人使用的设施设备相关维护保养及维修),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房屋共用主下水管道堵塞疏通费用(如涉及)须由承租人按比例承担,承租人自用下水管道堵塞疏通费用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垃圾清运、物业管理、停车等相关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6.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潢时,装修、装潢方案须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且装修、装潢不得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如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人应立即恢复原状,给委托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消防设施等系统改造,必须按照消防部门规范流程备案报审,经消防部门审核通过且相关审核通过资料报至委托方后方可施工,施工完成后经消防部门竣工验收合格且相关验收合格资料报至委托方后方可开展经营;擅自改变消防设施系统或不按消防部门审核通过的施工图施工的,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赔偿责任。租赁房屋的装修、装潢费用及租赁期内房屋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7.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房屋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8.合同期满,如承租人续租,须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向委托方书面提出续租申请。承租人履约情况良好的,委托方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续租程序。

9.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并将租赁房屋在合同终止后10日内交还委托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承租人交还房屋时应保证房屋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租赁期间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逾期未搬离的,委托方有权自行处理,涉及相关费用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人承担。

10.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

11.成交人在合同签订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对标的房屋转租、分租或出借等相关广告信息,否则视同涉事转租行为,一经发现,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12.特别说明

(1)承租人经营须在开业运营前按照相关行政及行业管理要求具备或办理相关资质、证照,并向委托方提供相关证照复印件备案。承租人办理的营业执照主体(营业执照名称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与承租人名称必须一致,否则将视为承租人存在转租行为。

(2)承租人接收房屋后,租赁房屋、附属设施及所存放物品的安全及消防责任均由承租人完全承担。租赁期内,承租人应确保该房屋符合消防相关规定(不符合的须无条件即刻进行整改),并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齐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承租人应做好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范围内的防火、防盗等工作,委托方、物业管理方及相关部门对租赁房屋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承租人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直至符合要求。如发生消防事故、失窃等导致委托方、承租人双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3)承租人应制定科学合理可行性强的餐饮食堂管理方案及各类应急预案并严格执行,确保租赁期内规范、安全、有序运营。租赁期内,经营发生的一切食品等安全事故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若由此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委托方有权向承租人追究相关责任。

(4)标的房屋内桌椅、餐具及餐厨设施设备可供承租人免费使用。如使用过程中桌椅、餐具及设施设备损坏,由承租人自行维修,如无法修复的,承租人须照价赔偿,相关费用及责任自行承担。承租人可自行购置餐厨设施设备等物品,相关费用及责任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租赁到期或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委托方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的,承租人应在委托方要求退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交还房屋,逾期不交,委托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管理措施,且承担违约责任。

(6)承租人使用标的房屋如需获得消防、环保、卫生、市场监督等部门许可证的,由承租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一切费用和责任。

(7)如涉及装修,装修前,承租人需向委托方缴纳1万元装修保证金,并于施工开始前支付给委托方,装修完毕,经委托方检验合格符合委托方装修装饰规定,并由委托方确认没有造成任何伤害后30日内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如承租人装修不符合委托方规定或给委托方房屋、有关设备造成损害,委托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作为承租人对委托方的损失赔偿,如装修保证金不足赔偿委托方损失的,承租人还应另行支付赔偿金。因装修而影响其他租户经营,并导致索赔的,赔偿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13.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房屋租赁合同》。







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







项目登记



1.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

2.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1.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76700188017051815









2.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5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力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人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人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不计息)。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成交人存在以下任一行为的,委托方有权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由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放弃成交资格;

(2)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合同;

(3)签订合同后未按约定时限足额支付交易价款。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为首年成交月租金的10%,不足500元的,按500元收取。







争议处理



交易过程中如发生争议,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说明







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洪经理;联系电话:18133613326。            







主体库登记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05、66223191(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联系电话:0512-58188516







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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