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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确保行政权力规范有序运行,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相关市级行政职权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市政府已就委托越秀区政府实施的5项涉及规划和自然资源的行政权力事项,与越秀区政府完成委托协议签订手续,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委托事项
市政府决定调整由越秀区实施的5项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市级行政职权(详见附件),均为委托行使,具体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审批(仅限划拨用地审批和工业用地公开出让审批);
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3.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审批;
4.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仅限工业产业区块内,在维持市政主干道基本格局,不减少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符合工业产业区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总体强制性指标和用地比例要求的情况下,对具体地块进行细化设计和优化位置布局);
5.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正审批(仅限基础设施类、公共服务设施类、产业区块内工业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修正审批,“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信息错漏需要更正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信息的”情形和跨区项目除外)。
对市政府决定废止的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157号、178号、188号及穗府﹝2019﹞8号文中涉及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的行政职权,未列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的,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
二、实施时间
前述5项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的委托事项自2026年8月1日起由越秀区政府实施,在此之前原实施部门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本通告与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3号的实施时间一致。
附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由越秀区实施的市级行政职权目录(委托类规划和自然资源领域事项).pdf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越秀区分局
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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