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落实旅游公路及周边经营主体
明码标价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各旅游公路沿线经营主体、相关单位及个人:
为严格规范旅游公路相关经营环节价格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诚信透明、安全有序的旅游消费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我县旅游公路全域范围内的各类经营主体就落实明码标价相关要求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主体责任。所有在我县旅游公路沿线从事商品销售、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清晰公示商品品名、规格、计价单位、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核心信息,标价内容要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标识醒目,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严禁各类价格违规违法行为。各经营主体不得借助旅游公路的流量优势,实施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低标高结等价格欺诈行为;不得在节假日、旅游旺季擅自涨价且未按规定提前公示;不得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主动完成自查自纠规范整改。自本告诫书印发之日起,各经营主体要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全面完成自身价格公示内容的梳理调整,及时纠正明码标价不规范、信息公示不全等问题。各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开展旅游公路价格专项巡查,对经提醒告诫后仍拒不落实明码标价要求、存在价格欺诈等违规行为的经营主体,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筑牢旅游公路消费价格安全防线。
欢迎广大消费者通过“12345”、“12315”热线电话反馈相关价格违法违规行为问题,共同监督旅游公路沿线经营价格秩序。
乐东黎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