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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法类别 |
事项名称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备注 |
1 |
行政检查 |
对辖区内畜禽屠宰活动的检查 |
《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2023年修正)第五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畜禽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
城市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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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检查 |
开展群众性的价格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物价检查机构应当依靠和发动群众监督检查价格,协同工会和街道办事处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站和群众价格监督站,开展群众性的价格监督检查活动。 |
城市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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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的检查 |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学校,应当经常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接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给予帮助,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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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确认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复核 |
《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第二条,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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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确认 |
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生活补助复核 |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第二条,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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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其他类 |
医疗救助初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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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类 |
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的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八条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
城市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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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类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城市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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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类 |
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25年)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对是否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成立条件的,应当在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指导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经核实不符合成立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以及通过网络公示。 |
城市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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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类 |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初审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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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类 |
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 |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8月1日通过)第八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宗教工作干部,落实宗教工作责任,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第九条 建立宗教工作联动机制,严格落实宗教工作责任,健全宗教工作信息联络员、协管员队伍,落实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宗教工作网络。 |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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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类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4号) 第三条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属地化管理,社保机构、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 第四条 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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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类 |
生育服务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 公民依法结婚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通过在线服务平台登记,免费领取生育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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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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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类 |
对未成年人进行专职管理 |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支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专人专岗,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设立儿童之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配合有关单位开展政策宣传、家庭教育指导、社会融入辅导等服务。 |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平安法治办公室、党建办、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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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类 |
对未成年人落实监护、建立档案、定期走访 |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十二条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共享、动态监测、分析预警、转介处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开展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采集工作,分类建立信息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平安法治办公室、党建办、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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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类 |
对未成年人采取保护措施,进行调查评估 |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进行调查评估,并根据评估后确定的困境类别、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平安法治办公室、党建办、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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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其他类 |
特殊未成年人救助 |
《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困境未成年人分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不法侵害导致未成年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陷入严重困难的,给予临时救助。 |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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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其他类 |
提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或规模调整建议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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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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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其他类 |
部署、指导和监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选举 |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一条 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在街道办事处或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选举领导小组主持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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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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