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供应链一体化平台开发项目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供应链一体化平台开发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批准实施,项目业主为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资金来自企业自筹,出资比例为100%。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招标人为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单信封形式,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估法。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概况:供应链一体化平台开发内容主要涵盖管理、交易、监管三大核心系统,并配套建设统一编码与数据分析、招标文件辅助编制、智能辅助评标、远程异地评标等支撑系统。平台用户范围将全面涵盖内外部相关主体,包括采购需求单位、投标人、中标供应商、管理部门、监督机构、评审专家及相关服务单位,确保系统互联互通、业务协同高效。
供应链一体化平台开发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强化内控管理,提升采购规范性。通过平台建设,强化内部流程管控机制,提升管理效能,确保采购业务全流程操作规范、有迹可循、风险可控。二是优化采购模式,促进集约化转型。推动分散采购向集中采购转变,提升集团公司在采购活动中的资源整合能力和议价主动权,实现采购成本持续降低与综合效益稳步提升。三是提升交易效能,强化数字化支撑。建设功能完整、运行稳定、安全高效的一体化交易平台,运用智能化技术手段,减少人为干预,提升招投标与交易执行效率。四是筑牢监管体系,保障公平有序环境。构建集中式、穿透式监管体系,强化实时监督与风险预警能力,营造阳光透明、公平公正的交易环境。
2.2招标范围:负责平台需求分析、系统设计、各功能系统开发测试、安装部署、试运行、技术资料归档;与招标人“高速云”系统对接以及实现第三方CA数字证书服务、第三方电子支付、电子发票、保证金管理等相关平台之间的数据交换和数据共享;取得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交易平台三星检测认证;协助招标人完成平台验收、等保测评、人员培训等工作,并提供相关运维服务。在满足对接条件的情况下,与河北省国资委阳光采购平台、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河北省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及河北省各地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对接。具体详见委托人要求。
2.3 标段划分:本次招标共1个标段。
2.4 平台开发服务期限:自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平台各功能系统开发测试及安装部署工作,上线试运行期6个月,缺陷责任期为试运行结束并经招标人验收合格且正式上线部署运行后12个月。
2.5 平台运维服务期限:自项目缺陷责任期满后5年。
2.6 服务地点: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总部及所属各单位。
2.7 质量要求:合格,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相关验收标准,各项技术指标和功能达到发包人提出的平台运行要求,平台系统须兼容国产化信创环境。
2.8 安全目标: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3.1.1资质要求:满足附件1 资质最低要求的资格审查条件。
3.1.2业绩要求:满足附件1 业绩最低要求的资格审查条件。
3.1.3信誉要求:满足附件1 信誉最低要求的资格审查条件。
3.1.4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满足附件1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的资格审查条件。
3.1.5其他要求:/。
3.2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3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 在国家企业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不含分公司)、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经营(活动)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均不含分公司)的投标人,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含分公司)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6年8月11日上午09:00至2026年8月17日17:00时,登录E招冀成招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并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6年8月31日15时00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递交成功,递交时间即为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时间。本次招标采用电子招投标形式,招标人不再邀请投标人参加现场开标,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可以登陆”电子交易平台”按时完成投标文件解密、确认工作,并可在开标直播大厅观看开标视频直播。本公告5.3款修改为: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电子交易平台”完成上传的、未按要求进行加密的投标文件,“电子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请投标人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
5.3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本网站、“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网站”、“E招冀成招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上发布。因轻信其他组织、个人或媒体提供的信息而造成损失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概不负责。
7. 其他公示内容
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及评审过程执行 “双盲”评审政策,投标文件技术标部分投标人应采用暗标方式编制。评标委员会对于技术标部分采用“盲评”方式评审。
8. 提出异议渠道和方式
在“E招冀成招标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提交,提交后电话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曹琦0311-83082979)。
9.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河北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大街与槐安西路交叉口西南200米
联 系 人:韩先生
电 话:0311-66726761
招标代理机构: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金石工业园瞪羚企业加速器
联系人:曹琦
电话:0311-83082979
电子邮箱:hbct606@
10.附件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
附件2:评标办法前附表
附件1:资格审查条件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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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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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业 绩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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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近3年内(2023年8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至少须完成过1项招标投标类系统平台开发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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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信 誉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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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在近1年内(2025年8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曾在招标投标类系统平台开发项目合同中违约而被驱逐或因投标人自身的原因而使招标投标类系统平台开发项目合同被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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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负责人最低要求)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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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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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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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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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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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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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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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高级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电子工程或通信工程相关专业)职称证书;
近3年内(2023年8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作为项目负责人至少完成过1项招标投标类系统平台开发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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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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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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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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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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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服务方案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3)投标人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的业绩累计金额高的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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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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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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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标部分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补遗书编号(如有)、投标总报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项目负责人、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平台开发服务期限等信息;
b.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4.1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4)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未以联合体形式投标。
(7)投标人未对本项目提出分包计划。
(8)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委托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报价和分项报价均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13)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
(14)同一投标人所提交的平台开发费及运维服务费均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
(15)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函。
暗标部分评审标准:
(1)技术建议书(暗标)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3款的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暗标编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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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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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评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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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2)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3)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或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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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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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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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方案:35分(暗标部分)
主要人员:10分(明标部分)
其他因素:25分(明标部分)
平台开发评标价:20分(明标部分)
运维服务期评标价:10分(明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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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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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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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1)评标价的确定:
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2)评标价平均值的计算:
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5.2.4项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评标价平均值。
(3)评标基准价的确定:
将评标价平均值直接作为评标基准价。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招标人计算的评标基准价进行复核,存在计算错误的应予以修正并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除此之外,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注:评标基准价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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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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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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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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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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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相关信息的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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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修改为: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对以下信息进行查询:
(1)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将对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进行查询。如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国家企业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黑名单)(不含分公司);
2)在“信用中国"网站()中被列入经营(活动)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和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均不含分公司);
3)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不含分公司)。
注:以上查询结果以开标当日查询结果为准。
(2)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按照投标人提供的验证方式对电子保函或电子保证保险进行验证。如投标人未提供电子保函或电子保证保险在线验证方式,或根据提供的验证方式无法核实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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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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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低价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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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修改为: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的 65 %(含)时,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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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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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其他异常投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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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款增加: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存在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活动异常关联等异常投标情形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并否决其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活动异常关联等异常投标情形:
(1)投标人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雷同;
(2)投标文件创建标识码雷同;
(3)投标文件制作计算机MAC地址雷同;
(4)投标文件制作计算机硬盘序列号雷同;
(5)投标文件上传IP地址雷同;
(6)投标文件解密IP地址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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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上表
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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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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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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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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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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