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㘰村村庄规划(2024—2035年)》(以下简称《规划》)已于2026年4月23日经芜湖市人民政府批准(芜政秘〔2026〕21号),现依法予以公布。
一、规划范围
本次村庄规划范围为㘰村行政村城镇开发边界外的村域范围。依据芜湖市全国第三次国土调查初步成果,规划范围总面积约371.41公顷(其中城镇开发边界内用地面积25.33公顷)。
二、规划期限
本次村庄规划期限为2024—2035年。
三、规划目标
落实上级规划要求,结合村庄上位规划和村庄建设总结分析结果,充分考虑人口资源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等要求,研究制定村庄发展目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目标、人居环境整治目标,明确各项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
四、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
(二)批准时间:2026年4月23日。
(三)批准文号:芜政秘〔2026〕21号。
五、村庄规划用途管制规则
规划期内在国土空间上进行的各类活动应按照以下规则执行。确需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国家和安徽省相关规定,对规划进行调整或修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等有关控制线的,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要求进行管控。位于村庄建设边界外的村庄建设用地,在规划期内优先考虑按照实际情况逐步撤并;暂时不能撤并的,应保留现状用地规模和范围,不得扩大。
(一)耕地
本村耕地113.84公顷,已划定永久基本农田101.95公顷。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在不破坏耕地耕作层且不造成耕地地类改变的前提下,可以适度种植其他农作物。禁止非农建设和破坏耕作层、改变耕地地类的农业生产活动。
(二)园地
本村园地3.38公顷,主要用于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禁止非农建设。
(三)林地
本村林地17.08公顷,主要用于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禁止非农建设。公益林或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林地禁止改变用途。
(四)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本村农业设施建设用地20.49公顷,主要用于建设为农业生产、农村生活服务的乡村道路用地以及种植设施、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禁止非农建设。
(五)居住用地
本村居住用地24.07公顷,主要用于农村住宅及其居住生活配套的社区服务设施建设。
(六)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本村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1.55公顷,主要用于机关团体、科研、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机构和设施建设。
(七)商业服务业用地
本村商业服务业用地9.08公顷,主要用于商业、商务金融以及娱乐康体等设施建设。
(八)工矿用地
本村工矿用地0.90公顷,主要用于工矿业生产。
(九)仓储用地
本村仓储用地0.09公顷,主要用于物流仓储和战略性物资储备。
(十)交通运输用地
本村交通运输用地8.97公顷,主要用于公路、港口码头、管道运输、各种道路以及交通场站等交通运输设施及其附属设施建设。
(十一)公用设施用地
本村公用设施用地20.19公顷,主要用于城乡和区域基础设施的供水、排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通信、邮政、广播电视、环卫、消防、干渠、水工等设施建设。
(十二)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本村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3.39公顷,主要用于城镇、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敞空间。
(十三)留白用地
本村留白用地0.74公顷,待用地性质明确后可按要求使用。在用地性质明确前,按现状地类使用,不得闲置浪费。
(十四)特殊用地
本村特殊用地2.35公顷,主要用于军事、外事、宗教、安保、殡葬,以及文物古迹等具有特殊性质的土地。
(十五)陆地水域
本村陆地水域119.41公顷,主要为陆域内的河流、湖泊等天然陆地水域,以及水库、坑塘水面、沟渠等人工陆地水域。河流、湖泊、水库禁止改变用途,坑塘水面、沟渠禁止非农建设。
方村街道办事处
2026年8月11日
附件:规划主要图纸
规划主要图纸.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