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规范街道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升执法透明度与公信力,现将南开乡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及救济途径等事项公示如下: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六盘水市钟山区南开苗族彝族乡人民政府
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南开乡双山村
二、行政执法权限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与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修建住宅的处罚;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对单位和个人非法从事屠宰活动的处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贵州省畜禽屠宰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立案;2.调查取证;3.案件审核或法制审核;4.告知、陈述申辩与听证;5.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6.决定处理意见;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8.送达和执行(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结案。
(二)行政许可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受理申请;2.审查申请材料;3.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一)当事人对本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机关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本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督举报电话:0858-6310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