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人民政府。
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大河镇裕民新路192号。
二、行政执法权限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与行政执法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修建住宅的处罚;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政处罚;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四、行政执法程序

五、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一)陈述申辩与听证:在执法决定作出前,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有权要求组织听证。
(二)行政复议:当事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三)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以相关文书记录为准)起十五日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投诉举报:当事人认为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依法提出投诉和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0858-8128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