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新万纪商贸有限公司及利害关系人:
2026年06月12日,我局接到张泽铉的申请:称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办理六盘水新万纪商贸有限公司,本人被登记为公司监事。本人身份证曾遗失过,本人从未办理、从未授权或者事后追认任何人申请办理该公司,本人从未参与出资,也未参与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等,现申请撤销2015年05月06日六盘水新万纪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
经查,当事人六盘水新万纪商贸有限公司设立时间为2015年05月06日,设立登记材料显示股东为唐子强,法定代表人为唐子强,监事为张泽铉。2026年06年12日本局将六盘水新万纪商贸有限公司登记涉嫌冒用张泽铉身份信息登记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公示期45日,公示期内无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本局调取六盘水新万纪商贸有限公司吊销信息,其2021年10月12日因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被本局吊销。本局向监事唐子强身份证地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凤城东大街玉泉街006号发函询问,邮件被退回,向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学铭身份证地址广西贵港市港北区华电路1号院3幢303室发函询问,邮件被代收,李学铭未到我局配合调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六盘水新万纪商贸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址进行核查,无法确定该公司具体位置,无法联系到该公司。当事人六盘水新万纪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05月06日设立登记时提交的张泽铉身份证复印件为遗失补领前的身份证复印件,六盘水新万纪商贸有限公司设立登记时使用张泽铉的身份信息未经过张泽铉同意或是授权,系冒用张泽铉身份信息取得的设立登记。六盘水新万纪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设立登记。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张泽铉提交的申请表、承诺书、东莞市公安局出具的张泽铉身份证丢失补领情况证明、设立登记档案资料、国家企业公示系统公告等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设立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撤销”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公示系统予以公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同一登记包含多个登记事项,其中部分登记事项被认定为虚假,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不影响市场主体存续的,登记机关可以仅撤销虚假的登记事项”的规定,结合2026年07月08日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钟山区税务局反馈六盘水新万纪商贸有限公司存在税务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情形,我局拟部分撤销2015年05月06日六盘水新万纪商贸有限公司的设立登记,即撤销张泽铉在六盘水新万纪商贸有限公司监事的登记(备案)信息。
因六盘水新万纪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无法找到,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现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或是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或可以通过提交相关书面意见和证明材料提出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本局将依法作出撤销上述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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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