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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七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遴选工作的通知
公告名称: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第七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遴选工作的通知
所属地区:
北京
发布时间:
2026-08-17
详细内容:






京中医药科字〔2026〕60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中医药条例》《中共北京市委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精神,加快继承整理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中医药骨干人才,我局组织开展了第七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第七批市级师承工作”),并在全市范围内遴选出200名有丰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见附件1),为做好继承人的选配推荐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继承工作,培养一批热爱中医药事业、理论功底深厚、诊疗技术精湛、专业特色突出、医德医风高尚的中医药骨干人才。按照遴选原则,共选配继承人不超过400名。

二、遴选原则

按照双向选择、专业对口、择优遴选的原则,每位指导老师原则上选配继承人不超过2名,其中至少1名为外单位继承人(无外单位人员申报的除外),并适当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三、申报条件

申报继承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基本条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中医药事业,品学兼优,有继承中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的意愿。

2.从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中药专业技术工作,申报临床类指导老师继承人的,还应同时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或已完成“西学中”加注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

3.年龄50周岁以下(1976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在中药企业工作的,其职称可放宽至初级。

4.能够保证每周跟师学习时间不少于2个半天,独立临床(实践)时间不少于2天,能按要求完成继承学习任务。

5.已经参加过全国和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含双百工程)的人员不再列为推荐对象。

(二)优先条件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指导老师数量及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继承人推荐名额,同等条件下,以下人员优先推荐:

1.完成区(院)级师承学习并结业出师者;

2.入选全国优秀中医临床人才研修项目者;

3.积极参与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各项活动或人才项目,成绩突出者;

4.从事中医外科、妇科、儿科、五官科、针灸科、推拿科、骨伤科、中药学等紧缺专业者;

5.指导老师直系亲属符合基本条件者。

四、遴选程序

继承人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形式审查、择优选配、签订协议的程序产生。

1.符合条件的继承人于8月18日—24日(截止18点),注册登录第七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遴选系统(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2.指导老师根据遴选原则于8月27日登录遴选系统(账号密码与之前申报指导老师时一致),查看候选继承人的相关信息,择优录取继承人不超过2名(至少1名为外单位继承人,并适当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倾斜),指导老师也可在录取前自行组织笔试或面试进行继承人的遴选,以指导老师审核意见为准。本批次继承人招录实行顺序志愿、分阶段限时审核模式,请各位指导老师按时进入遴选系统查看最新的投档信息并提交录取结果,具体的志愿录取流程及操作时限请在遴选系统内查看。

3.经指导老师录取的继承人与指导老师签订继承教学协议一式四份。

4.经指导老师录取的继承人《第七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申报表》一式一份与继承教学协议一式四份签字盖章版于9月14日前寄送至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继承人所在单位为区属单位和民营机构的由所在区卫生健康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统一报送,其它单位直接报送。

五、工作要求

1.各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本单位第七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的遴选推荐工作,保证继承人跟师学习时间,保障指导老师相关经费。

2.各区卫生健康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要将此通知转达到区域内相关单位,并将区属单位和民营机构的申报材料、继承协议统一上报。

3.继承工作中有关学习、考核等管理细则另行印发。

4.相关文件与表格可从北京中医药信息网下载。

联系方式:

遴选系统技术支持:赵灿 18632166480

市中医局科教处:刘骅萱 赵玉海 010-55532880

报送地址:通州区达济街6号院 邮编:101160

附件:1.第七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指导老师名单

   2.第七批北京市级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申报表

   3.第七批北京市级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继承人申报流程说明

   4.继承教学协议

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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