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出租信息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
长公GY-GG-202601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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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长春市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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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出租方现提出申请,将持有的
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西区办公楼及停车场整体对外出租
项目通过
长春市
公共资源交
易中心(
网站公开发布招租信息,请予审核。本委托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招租标的权属清晰,我方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出租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动态报价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中心视情况
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
5.我方在本次招租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
我方委托中心发布信息披露公告、征集符合条件意向承租方、组织竞价、价款结算等事项,我方承担法律责任,与中心无关。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出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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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出租标的简况
详细信息请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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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由出租方提供,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完全依照出租方所提供文本照实发布,未尽事宜请意向承租方自行向出租方标的展示联系人了解,联系方式详见项目公告。 一、标的简介 拟出租标的为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资产原长春装备制造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共有1处,按现状整体出租。 标的1:位于长春宽城经济开发区富业大街与建业大街交会150米处(原长春装备制造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无产权证,房屋面积3382.53平方米,门前2000平方米停车场,有供电、上下水、供暖、燃气设施(带装修)。目前状态闲置,可按期交付标的。 (因年代久远,以上房屋本身及设施均较为破旧,门牌号可能发生变更,具体坐落位置以出租方现场指认为准。)出租面积与实际面积可能存在一定误差,以实际面积为准。请各意向承租人在报名前进行实地踏查,详细了解标的资产情况,一旦成交,不能撤销;即以成交价为年租金,价格不再作调整。如成交后不能按时交纳成交价款或签署租赁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 二、出租后的用途: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自行了解标的资产能否满足自身承租需求,承租用途是否合法合规。 三、出租期限:一年 四、租金及交纳方式、租金调整约定、标的交付期限 1.租金挂牌价详见明细表; 2.租金按年交纳。承租方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交纳成交价款; 3.交易双方签订《租赁合同》且成交价款交齐后10个工作日内交付标的。 五、招租方式 采用动态报价方式确定承租方,竞价规则见报名时生成并签章的《动态报价须知》。 六、承租相关要求 1.意向承租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承租方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不可破坏承重设计及公共设施,不得违反关于装修装饰的地方行政部门相关规定要求。出租方负责维修,所需费用由出租方承担。租赁期间,该办公用房关于房屋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有自然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出租方进行维修,因维修拖延造成的损失由出租方承担,如承租方人为造成损坏的由承租方负责维修。租期届满后,承租方无条件将标的交与出租方,出租方不另行承担任何费用;3.承租期间承租方所需工作人员由承租方自行聘用,承租方及承租方所聘人员与出租方无劳动合同关系。受聘人员的工资、社保等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如违约,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另行招租;4.承租期间所需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保证经营的合法性并接受工商、税务、卫生、物价、治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违约,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另行招租;5.承租方不得擅自将标的转租、转让、入股或抵押。如违约,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另行招租;6.承租方不得利用承租标的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 七、税费问题约定 1.以交接日期为准,交接之后,由出租方承担采暖费,承租方负责承担租赁期内水、电费、燃气、物业和相关税费以及供电、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及其产生的费用。2.承租方负责承担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以及市房地产租赁管理办公室收取的租赁费等各项税费金,出租方不承担任何因此而产生的责任及连带责任。 八、期满后的处置 合同期满后由出租方收回标的,承租方自行添置的设施设备由其在15日内自行拆走,逾期没有拆走的视为放弃,出租方有权处置。 九、违约责任 成交后承租方如未按期签署租赁合同或未按期交纳成交价款,均构成违约,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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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租方简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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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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