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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道石渣中交二航局G7522贵阳-北海公路(南宁至北海段)№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公开询价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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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名称: |
便道石渣中交二航局G7522贵阳-北海公路(南宁至北海段)№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公开询价采购 |
| 所属地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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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
2026-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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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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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告标题:便道石渣中交二航局G7522贵阳-北海公路(南宁至北海段)№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公开询价公告内容:
中交二航局G7522贵阳-北海公路(南宁至北海段)№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便道石渣采购项目
计划编号:
(采购方案编号: FA00000672220 )
询比采购文件
采购人: 中交二航局G7522贵阳-北海公路(南宁至北海段)№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2026 年 8月16日
目录
第一章 询比采购公告 PAGEREF _Toc2648 \h 1
1. 采购项目简介 PAGEREF _Toc478 \h 2
2.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PAGEREF _Toc31449 \h 2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PAGEREF _Toc19191 \h 2
4. 供应商报名 PAGEREF _Toc23644 \h 3
5. 供应商报价 PAGEREF _Toc18974 \h 3
6. 开标 PAGEREF _Toc25976 \h 3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PAGEREF _Toc17976 \h 3
8. 评审办法 PAGEREF _Toc10622 \h 3
9. 合同主要条款 PAGEREF _Toc21839 \h 4
10. 成交供应商平台服务费缴纳说明 PAGEREF _Toc24158 \h 4
11.监督机构 PAGEREF _Toc13658 \h 4
12.其他 PAGEREF _Toc21210 \h 5
13.联系方式 PAGEREF _Toc26673 \h 5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PAGEREF _Toc22782 \h 1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PAGEREF _Toc1688 \h 12
1. 总则 PAGEREF _Toc19739 \h 16
2.采购文件 PAGEREF _Toc23434 \h 19
3. 响应文件 PAGEREF _Toc23179 \h 19
4.响应文件的递交 PAGEREF _Toc11792 \h 22
5. 评审 PAGEREF _Toc5015 \h 22
6. 合同授予 PAGEREF _Toc3502 \h 23
7.纪律要求 PAGEREF _Toc12519 \h 24
8.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PAGEREF _Toc25495 \h 24
第三章 评审办法 PAGEREF _Toc9306 \h 28
评审办法前附表 PAGEREF _Toc30155 \h 29
1. 评审方法 PAGEREF _Toc11192 \h 31
2. 初步评审标准和程序 PAGEREF _Toc6883 \h 31
3. 详细评审标准和程序 PAGEREF _Toc11139 \h 32
4.评审结果 PAGEREF _Toc27758 \h 3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PAGEREF _Toc27067 \h 33
第五章 采购需求 PAGEREF _Toc10330 \h 34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PAGEREF _Toc9434 \h 36
一、响应函 PAGEREF _Toc12913 \h 39
二、 报价承诺书 PAGEREF _Toc15315 \h 41
三、 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PAGEREF _Toc5862 \h 42
四、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PAGEREF _Toc14067 \h 43
五、 授权委托书 PAGEREF _Toc15916 \h 44
六、 响应保证金 PAGEREF _Toc16591 \h 45
七、 报价表 PAGEREF _Toc17583 \h 46
八、 资格审查资料 PAGEREF _Toc22439 \h 47
九、 响应方案 PAGEREF _Toc15653 \h 50
十、 信誉情况承诺函 PAGEREF _Toc745 \h 51
十一、 信用承诺书 PAGEREF _Toc6799 \h 52
十二、 其他资料 PAGEREF _Toc30135 \h 54
询比采购公告
中交二航局G7522贵阳-北海公路(南宁至北海段)№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询比采购公告
中交二航局G7522贵阳-北海公路(南宁至北海段)№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公开邀请供应商参加询比采购活动。
1. 采购项目简介
1.1 采购项目名称: 中交二航局G7522贵阳-北海公路(南宁至北海段)№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1.2 采购方案编号: 。
1.3 采购人: 中交二航局G7522贵阳-北海公路(南宁至北海段)№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1.4 采购代理机构: 无 。
1.5 采购项目资金: 业主工程款 。
1.6 采购项目概况:高速起点位于南宁市邕宁区,依次经过南 宁市邕宁区新江镇、百济镇,钦州市新棠镇、长滩镇、小董镇、平吉镇、那彭 镇、那思镇,北海市合浦县乌家镇、沙岗镇,终点位于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烟 楼村西南侧。路线全长 152.92 公里,新建里程 138.674 公里。同步建成南宁 市入城段 2.5 公里,其中南宁市邕宁区 31.787 公里(含南宁市入城段),钦 北区 36.455 公里,钦南区 36.519 公里,北海市 37.413 公里。主线设计速度 均采用 120 公里/小时。 本项目与六钦高速公路在钦州市钦南区久隆镇高和村东侧交叉,设置高和枢纽 互通服务于两条高速公路交通流转换。高和枢纽互通立交方案总体与初设批复 一致,为对称双环式变型苜蓿叶型十字枢纽互通立交,,贵阳-北海公路主线及 各匝道均上跨六钦高速公路。互通采用一次性设计分期实施,其中一期主线及 南宁←→钦州港、南宁←→六景方向匝道(A、B、C、H 匝道)已在钦州北过 境线公路项目中先行实施;本项目将实施剩余的二期主线及北海←→钦州港、 北海←→六景方向匝道(D、E、F、G、I 匝道),续建的高和枢纽互通立交主 线长度为 832.395m(K81+567.605~K82+400),匝道总长 2624.107m(不含变 速车道及三角渐变段长度)。高和枢纽共设置主线桥梁 1 座,为高和枢纽主线大桥(3×20+12×30m 现浇箱梁、装配式预制预应力连续 T 梁);匝道桥梁 1513.2m/5 座;设计荷载为公路—Ⅰ级。合同工期为三年。
2.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2.1 采购范围: 符合国标、行业标准、业主要求、项目部现场条件 。
2.2 交货期分批送达。要求在项目部下达分批计划单后分批后12小时内送达 。
2.3 交货地点: 广西钦州钦南区久隆北高速口高和枢纽附近菠萝坪村中交二航局南北高速施工现场。
2.4 物资质量标准: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
(1)资质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经国家工商、税务机关登记注册,符合商品砼经营范围,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2)财务要求: 具有良好的财务资金状况,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具有垫资能力 。
(3)业绩要求: 无 。
(4)信誉要求: 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近期没有在其他项目物资报价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违规违纪处于被取消报价资格状态的报价人;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而引起的诉讼和仲裁;近两年不曾在合同中严重违约或被逐;财产未被接管或冻结,企业未处于禁止或取消报价状态;不报价人未被纳入“信用中国”网站(
(5)其他要求: 。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3)已列入黑名单,且未解除限制期限;
(4)其他: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包件的报价,否则,相关报价均被否决 。
4. 供应商报名
4.1 有意参加询比采购活动的单位,请于
□邮箱报价:与2026年8月6日12时00分发送有效报价文件到chengchen2@,逾期未参与报价或未上传成功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供应链公开询价:2026 年8月19日10时00 分至2026 年8月22日10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点参与,下载电子文件于2026年 8月22日18 时 00 分(北京时间,下同), 并上传有效报价,逾期未参与报价或未上传成功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 已在网并且已通过采购人层级供应商或已增加采购人为合作单位的供应商、上级供应商可直接参与询比采购。在网平级单位供应商未增加采购人为合作单位需进行合作意向申请通过后参与询比采购。
未注册“中交招采网”的单位需先进行注册,推荐单位或合作意向单位选择采购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询比采购。
5. 开标
6.1开标时间:与报价结束时间相同。
6.2开标地点:本次采购在“中交招采网”平台线上开标,)☑不举办)□举办现场开标,现场开标地点 。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询比采购公告在中交供应链上发布。
7. 评审办法
本项目评审办法采用 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
8. 合同主要条款
8.1 付款条件:货款的支付方式:货到检验合格后点件计量,对账完成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60天转账支付97%,剩余3%作为在开具发票后第3个月支付,履约保证金作为质量保证。
8.2 履约保证金的递交:
(1)□不要求递交
(2)☑要求递交
保证金金额: ;
保证金形式:现金、银行转账、银行保函等电子保函;其他形式:___________ 。
9. 成交供应商平台服务费缴纳说明
为进一步提升电子采购平台服务质量,优化运营流程,保障双方合作更加顺畅高效,对参与我司采购活动并成功中标的供应商分档收取服务费。具体费用以中标通知书中同步生成的服务费订单为准,订单将通过“中交招采网”(网址:
10.1收费标准
按照包件分档进行收费,收费标准按以下中标金额进行收取:
(1)在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之间的,每次收取100元;
(2)在2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之间的,每次收取500元;
(3)在1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之间的,每次收取1000元;
(4)在3000万元(含)至1亿元之间的,每次收取3000元;
(5)在1亿元(含)以上的,每次收取5000元。
10.2支付流程
(1)通知推送:中标结果发布后,系统自动推送缴费通知(含应缴金额及支付链接);
(2)费用查询:供应商登录“中交招采网-服务管理”模块查看待支付费用;
(3)在线支付:支持对公银行转账或在线支付,支付成功后生成电子凭证;
(4)发票开具:支付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系统自动生成“技术服务费”电子发票,供应商可在“中交招采网-服务管理-发票下载”模块获取。
11.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名称:纪委办公室
举报电话: 0553-8356676
举报邮箱: sneb_sgsjiwei@
12.其他
。
(注:可根据项目情况简述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13.联系方式
招 标 人: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询价组织单位: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物流中心
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路11号 地 址:安徽省芜湖市富民路17-8号
联 系 人:程陈(项目经理部) 联 系 人: 张春娣(物流中心)
电 话: 17730313883 电 话: 0553-8356853
电子邮件: 271916422@ 传 真: lcmail@vip.
2026年8月16日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1.6
询比采购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2.1(7)
构成采购文件的其他资料
无
2.2.1
供应商要求澄清采购文件的时间
截止时间:
3.1(6)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资料
确认的往来函件、邮件
3.2.3
最高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无
□有,最高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3.2.4
报价的其他要求
无
3.3.1
响应文件有效期
90天
3.4.1
响应保证金
☑不要求递交
□要求递交
保证金的金额:
保证金的形式:
3.4.2
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时间
无
3.4.3(3)
不退还响应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无
3.5(1)
依法设立的证明材料
供应商应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颁发的可以合法开展业务的执照或证书复印件。
3.5(2)
资质要求证明材料
☑不适用
□适用。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以证明供应商具有承担本项目要求的资质。
资质证书包括:
3.5(3)
财务要求证明材料
R不适用
£适用。供应商应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近年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近年财务会计报表年份是指: 至 年(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该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适用。供应商应提供近年财务会计报表复印件,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近年财务会计报表年份是指: 至 年(供应商的成立时间少于该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表)。
(注 :有财务要求的,应选择两种财务会计报表中的一种作为财务证明资料。)
3.5(4)
业绩要求证明材料
R不适用
£适用。供应商应提供近年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格式见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七、资格审查资料(三)近年的类似项目情况表),以证明供应商具有承担本项目要求的业绩。
近年是指: 至 年。
业绩证明材料:
□合同/订单
£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
□竣工验收报告/验收证明
□业主证明
□其他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种类要求:
□提供上述勾选的任一项证明材料即可
£需同时提供上述勾选的所有证明材料
□其他要求:
3.5(5)
信誉要求证明材料
☑不适用
□适用。供应商应提供相关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 。
3.5(6)
其他要求的证明材料
3.5(7)
供应商不存在第一章3.2款情形的证明材料
□不需提供证明材料
□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包括:
3.6.1
对关键条款进行响应的证据或证明材料要求
4.1.1
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26 年8月 日 时 分。
4.2.2
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情况下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时间
自采购人收到供应商递交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日内
5.2.2
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数量
1
6.3
履约保证金
□不要求递交
☑要求递交
履约保证金金额:
履约保证金形式:
履约保证金有效期限:
递交时间:
其他要求:
8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 总则
1.1 采购项目概况和供应商资格要求
采购项目概况和供应商资格要求见第一章“询比采购公告”。
1.2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询比采购活动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3 保密
参与询比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 语言文字
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5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6 询比采购预备会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询比采购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询比采购预备会。
1.7 响应和偏差
1.7.1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需求和合同条款及格式中的关键条款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7.2 供应商应根据采购文件的要求提供物资质量标准的详细描述、技术支持资料及相关服务计划等内容以对采购文件作出响应。
1.8 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1.8.1 告知书
黑名单惩戒规定:对集团及公司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内的市场主体施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在全集团及公司、全业务领域实施全面禁入或者重点监管措施。
1.8.2 情形认定
依据不同失信事实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将有关市场主体分别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情形认定具体如下:
(1)不廉洁行为
a.贿赂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
b.向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c.支付、报销应由公司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d.利用资源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e.为公司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f.为公司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g.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h.允许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合作商企业中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业务职务。
i.其他造成公司人员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处分、公司处罚的行为。
j.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
(2)不诚信行为
a.围标、串标,哄抬价格。
b.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中选)。
c.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d.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
e.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恶意勒索、敲诈,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的目的。
f.因违法违规或产品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件),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g.遭项目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
h.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恶意发起诉讼、仲裁。
i.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5月1日起实施)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
j.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规定等其他不诚信行为。
(3)其他情形
a.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行政机关生效文书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b.被国家企业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
c.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d.上级或者其他单位有关公函认定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者重大失信行为的。
e.公司诚信廉洁共建共享合作单位提供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1.8.3 惩戒措施
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公司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5年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
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使用单位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可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新的投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黑名单。
1.8.4 修复机制
对禁入或整改期限结束,并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诺今后严格遵守公司信用管理制度的有关市场主体,可按程序完成信用修复。
1.8.5 信用承诺书
根据中交集团暨中国交建合作单位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供应商需按照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供信用承诺书。
2.采购文件
2.1 采购文件的组成
本采购文件包括:
(1)询比采购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采购需求;
(6)响应文件格式;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采购人依照本章规定,对采购文件所做的澄清、修改,构成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采购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采购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中交招采网”要求采购人对采购文件予以澄清。
2.2.2 采购人可根据供应商的要求或主动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以补充文件的形式在“中交招采网”发布。采购人可视具体情况在补充文件中通知供应商推迟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2.2.3 除非确有必要,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2.2.1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3. 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响应函;
(2)报价承诺书;
(3)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4)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如有);
(4)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如有);
(5)响应保证金(如有);
(6)报价表;
(7)资格审查资料(如有);
(8)响应方案(如有);
(9)信誉情况承诺函;
(10)信用承诺书
(1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澄清、说明和补正,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2 报价
3.2.1 供应商应通过“中交招采网”进行线上报价,并按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在响应函和报价表中进行报价。
3.2.2 供应商应充分了解采购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采购人设有最高限价的,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最高限价或最高限价计算方法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4 报价的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响应文件有效期
3.3.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有效期应为90日,从采购文件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开始计算。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响应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文件在原有效期届满后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响应保证金。
3.4响应保证金
3.4.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要求递交响应保证金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采购文件提供的格式递交响应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不按要求递交响应保证金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4.2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人最迟应当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和未成交的供应商原额退还响应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函、保险机构保险单形式递交的响应保证金,经供应商同意后采购人可以不再退还。
3.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撤销响应文件;
(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不予退还响应保证金的情形。
3.5资格审查资料
第一章“询比采购公告/询比采购邀请书”对供应商提出资格要求的,供应商应提供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5(1)-3.5(7)中规定的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第一章“询比采购公告/询比采购邀请书”对供应商的各项资格要求。
供应商为代理经销商的,对供应商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供应商的业绩要求包含对采购物资的业绩要求。
3.6 响应方案
3.6.1 响应文件应当对采购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2 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交响应方案的,供应商只能提出唯一的响应方案。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多个响应方案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3.7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 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响应函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响应函由代理人签字的,应在响应文件中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3.7.3评审过程中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3.7.4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
4.响应文件的递交
4.1响应文件的递交
4.1.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进行线上报价并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至“中交招采网”。 线上报价与电子响应文件不一致的,应以线上报价为准。
4.1.2逾期未上传的电子响应文件,采购人将拒绝接收。
4.2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 在本章第4.1.1项规定的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通过“中交招采网”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
4.2.2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应在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响应保证金。
5. 评审
5.1评审小组
5.1.1评审由采购人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
5.1.2评审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供应商主要负责人或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5.1.3 评审小组组建后,评审小组成员共同推选或由采购人指定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5.1.4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将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5.2 评审
5.2.1评审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5.2.2评审完成后,评审小组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候选成交供应商名单。评审小组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数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 合同授予
6.1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将根据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成交供应商排序,确定排名第一(报价最低)的候选成交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6.2 发出成交通知书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内,采购人通过“中交招采网”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6.3 履约保证金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有效期限和递交时间向采购人递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合同金额的10%。
6.4 签订合同
6.4.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采购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其响应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响应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6.4.2 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成交供应商提出附加条件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响应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6.4.3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第2.2.3项规定对响应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响应报价小于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第2.2.2项规定确定的评审价格,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响应报价为准;若修正后的响应报价大于评审价格,则签订合同时以评审价格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项目的单价或合价(采购文件不允许调整的费率和金额除外)。
7.纪律要求
7.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露询比采购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7.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串通,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审小组成员行贿谋取成交,不得以他人名义参加询比采购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审工作。
7.3对评审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审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审活动中,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审。
7.4 对与询比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询比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候选成交供应商的推荐情况以及询比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询比活动中,与询比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
8.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附件1: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供应商名称):
评审小组对你方的响应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和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和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发电子邮件至 (电子邮箱地址)。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2: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审小组: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和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和补正,不改变我方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 (盖单位章)
或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成交通知书
成交通知书
(成交供应商名称):
你方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的响应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成交价: 。
成交份额: (如有)。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采购合同,并按采购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6.3款规定向我方递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审办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及名称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1
评审方法
评审方法
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2.1.1
形式评审标准
供应商名称
与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机关颁发的可以合法开展业务的执照或证书一致
响应文件签字盖章
符合第二章第3.7.2项及第3.7.3项的规定
响应函中实质性内容
……
……
2.1.2
资格评审标准
依法设立
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1)款规定
资质要求
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2)款规定
财务要求
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3)款规定
业绩要求
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4)款规定
信誉要求
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5)款规定
其他要求
符合第一章第3.1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6)款规定
不存在第一章第3.2款情形
符合第一章第3.2款及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7)款规定
……
……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
报价
符合第二章第3.2款规定
响应文件有效期
符合第二章第3.3.1项规定
响应保证金
符合第二章第3.4.1项规定
响应方案
符合第二章第3.6款规定
质量标准
符合第一章第2条规定
完成期限
符合第一章第2条规定
合同条款
符合第二章第1.8.1项规定
……
……
2.2.2
评审价格
3详细评审标准和程序
条款号
条款内容
编列内容
3
供应商并列时确定供应商优先顺序的规则
£由评审小组投票决定
£由评审小组抽签决定
£其他方法:
1. 评审方法
本次评审采用最低价法。评审小组对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方法确定供应商响应报价的评审价格,并按照评审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
2. 初步评审标准和程序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 初步评审程序
2.2.1 评审小组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供应商递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判断响应文件的形式是否符合要求、供应商是否符合资格条件、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的要求。只有以上评审合格的响应文件才可通过初步评审。
2.2.2 除评审办法前附表另有规定外,评审价格为供应商在“中交招采网”填报的投标总金额。评审价格若超过最高限价(如有),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评审小组经过对供应商的报价进行比较或基于专业经验认为某一供应商的报价异常过低,可能对其履约造成影响时,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2.2.3 响应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小组可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澄清、说明和补正。供应商澄清、说明和补正的内容应由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且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响应报价有算术错误及其他错误的,评审小组按以下原则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报价进行修正,并要求供应商书面澄清确认。供应商拒不澄清确认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1)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报价表合计报价与各分项报价的合计不一致的,以各分项报价的合计累计数为准;
(4)如果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且缺漏项内容不属于实质性偏差的,则视为缺漏项内容的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响应报价的算术错误修正不改变评审依据的响应总报价。当修正后的总报价高于原响应报价时,签订合同时以原响应报价为准;当修正后的总报价低于原响应报价时,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报价为准。
2.2.4 供应商有串通、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2.2.5 特殊情况处理
初步评审后,如评审小组认为所有响应文件均无效,或者所有响应报价竞争性不足,或者高于市场预期价格,评审小组应当终止评审。
3. 详细评审标准和程序
评审小组对评审价格进行比较后,按照评审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对供应商排序。供应商评审价格相等时,按照评审办法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供应商优先顺序。
4.评审结果
评审小组完成评审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定义
在合同中,有关名词和术语按下列解释:
1.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之间达成的中标合同,包括合同协议书及所有的附件和所有提到的文件,对卖方与买方都具有约束力。
1.2“合同总价”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款。
1.3“物资”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须向买方提供订货明细表中规定的一切物资。
1.4“服务”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伴随服务和合同中规定卖方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1.5“买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卖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6“卖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买方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1.7“建设项目”指报价人须知中所指的项目,具体项目名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8“卖方代表”指卖方委派的负责与买方等相关单位联系的人员,具体人员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1.9“天”指日历天。
1.10其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
2.标准和适用性
2.1本合同下交付的物资应符合技术规格书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2除非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3.1没有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应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技术规格书、计划、图纸、模型、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3.2没有买方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3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3.1款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4.知识产权
4.1卖方应保证,买方使用本合同物资或物资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有发生,卖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以及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5.联络
5.1买方负责督促和检查卖方的合同履行情况。
5.2卖方应按项目设卖方代表,负责物资生产、供货、质量检验、交接、调试、技术服务(含售后服务)等环节的业务协调以及与买方等相关单位的联络,并在合同生效后10天内向买方书面提供卖方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书。
5.3卖方代表的变更、撤销应获得买方的书面认可。买方有权根据卖方代表的工作情况,提出撤换人员的要求。卖方应根据5.2款的要求尽快重新任命上述人员,在新任人员到位前原卖方代表继续承担5.2款的职责。
6.计划和报告
6.1在中标合同签署后7天内或发货前30天,买方向卖方提出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
6.2卖方收到月供应需求计划(订单)后1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可行的生产、运输、供应方案。如买方认为需要调整,卖方应根据要求修改以上方案。
6.3卖方应根据供应需求计划,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买方提交进度报告。进度报告应包括:
(1)生产供应安排计划;
(2)实际完成进度与计划完成进度的比较;
(3)如果实际进度比计划进度滞后,应给出原因及改进措施。
7.检验、测试
7.1在交货前,卖方应按合同要求对物资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全面详细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物资符合规定的检验证书,此证书将作为付款和运营交接的初步证据,但不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定论。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检验证书后面。
7.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或物资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卖方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买方或其代表有权参加在交货之前对物资的检验与测试,卖方应免费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8.包装和标记
8.1卖方提供的全部物资均应按技术规格书规定进行包装,包装应适应运输、装卸、防潮、防雨、防震、防锈等需要,确保物资安全无损运抵合同约定地点。
8.2物资的包装、标记和证件,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及技术规格书规定的内容,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符合买方的合理要求。
8.3由于货物包装不当或采取防范措施不充分致使货物损坏或丢失时,卖方均应负责修理、更换或赔偿。如因卖方原因造成合同货物的误运,卖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应费用。
9.运输和保险
9.1卖方负责办理物资在运抵目的地途中的运输和保险;如卖方负责安装的,则货物运抵现场移交后的保险责任仍由卖方负责。卖方应将物资完好无损地运送到合同约定地点。
9.2物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并由卖方与承运人、承保人办理理赔事宜。
9.3卖方应按买方约定组织供应,合同物资应在要求的时间前送达交货地点。
9.4卖方应在物资装车/船前24小时之内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物资名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车/船号及启运日期通知买方。
10.验收
10.1卖方应随同每批物资发运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
10.2物资运抵交货地点后,买卖双方及有关单位应按卖方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对到货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如发现包装破损,应作出记录并立即检查,确认是否对物资本身造成损伤。如确认对物资本身造成了损伤,卖方应及时更换被损伤的物资,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补救以达到物资出厂的标准。
10.3物资经验收合格后,买方向卖方出具验收单据。此验收合格的单据不作为判定物资质量的依据。
10.4买方出具验收单据后,物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并不解除卖方对其物资应负的质量责任。
10.5买方有权对验收合格后的物资交有资质的检验部门检验,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物资不能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卖方应及时更换,或者根据买方要求对缺陷免费进行修复以满足技术规格的要求,并承担该部分检验费用。
10.6买方在物资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物资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物资的权利应不会因为物资在从卖方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买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11.伴随服务
11.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专用合同条款”与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附加服务(如果有的话):
(1)实施或监督所供物资的现场组装和/或试运行;
(2)提供物资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为所供物资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物资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5)在卖方厂房和/或在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买方人员进行培训。
11.2 卖方应提供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2.备品备件
12.1卖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与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买方从卖方选购备件,但前提条件是该选择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2)在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卖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买方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件;
(3)在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2.2卖方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技术规格书中的规定提供所需的备件。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13.1 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在交货点验合格后,凭以下所列单证按月向买方结算货款。
(1)已交货且未结算物资的全额本单位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付款申请书;
(2)买方开具的或认可的验收单据;
13.2买方收到13.1所列的单据,按合同条款约定对单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作为支付的依据。买方自办妥结算手续之日起,60日内支付当期结算金额的97%货款,剩余3%在第7个月无息支付,履约保证金作为质量保证
13.4卖方同意接受买方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进行支付;当买方选择以下任一方式进行支付时,按对应的计算方式据实计算并支付财务费用:
① 现款延期支付:若买方在收到发票后超过60天以现款方式延期支付,超过基础价格的延期成本,根据具体超期时长,按支付当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网站中公布的1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额外超期最多60天,若60天无法现款支付的,需立即办理汇票或金融产品支付);
② 银行承兑汇票:若在收到发票后60天内以不超过12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根据票据期长,融资成本按票据开出当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网站中公布的1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0BP)”据实计算;
③ 商业承兑汇票:若在收到发票后60天内以不超过12个月商业承兑汇票支付,根据票据期长,融资成本按票据开出当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网站中公布的1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00BP)”据实计算;
④ 信用证、供应链金融产品:双方协商共同确认选用的供应链金融产品,根据供应链金融产品期限承担卖方融资成本,融资成本按按当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网站中公布的1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0BP”计算。
当买方使用第①--④种等支付方式进行支付时,资金费用(含税)在下期结算中办理,报价人开具发票后计入项目部采购成本;如果买方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未在约定的60天内交付,超期时间据实计算资金费用。
14.保证
14.1卖方向买方保证严格按合同要求提供合同物资和服务。
14.2卖方保证合同项下的所有物资是采用先进的工艺和合格的材料制成,提供的物资及其组件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格品,并完全符合技术规格书规定的质量、规格、性能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由于工艺或材料的问题而导致物资的任何缺陷,卖方对此负责。
14.3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由买方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在3天内到达现场并提出解决方案,及时给予免费维修或更换。
14.4卖方保证对由于生产制造及未交付买方前的原因造成物资的任何缺陷负责,卖方收到买方关于物资缺陷书面通知时,保证迅速进行缺陷修补、更换,其费用买方均不负责。
14.5卖方应保证其是合同所供货物的合法持有者,使买方免于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侵权的诉讼。如买方因使用合同货物受到第三方的诉讼,卖方应在买方的协助下自费处理与第三方的诉讼并赔偿买方由此遭受的任何费用和损失。
15.质量保证
15.1卖方应对所提供物资的质量负责。
15.2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金额中。
15.3卖方已全部履行完合同义务的,买方在质量保证期满后不计息按规定返还质量保证金。如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纠纷,且质量纠纷的解决日期超出质量保证期,则质量保证金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支付并不免除卖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
15.4卖方在合同物资质量保证期外但在寿命期内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由买卖双方商定。
15.5监造
15.5.1买方对“专用合同条款”指明的物资实施驻厂监造。
15.5.2买方应安排监造人员就产品从原材料到产成品的全部生产工艺及检测过程实施驻厂监造。
15.5.3驻厂监造人员根据本合同对物资制造的质量保障体系、原材料及外购件的采购质量、产品工艺方案与工序质量控制计划、关键工序控制点设置情况、质量检验与试验的设备仪器、包装技术方法与贮存场所、检查与分析质量记录等实施检查监督,卖方须给予全面的配合,并提供监造工作条件。
15.5.4监造物资通过卖方检验合格,并其合格证书经驻厂监造人员加盖监造专用章之后方可发往交货地点,卖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对驻厂监造人员的工作有不同意见,可向买方反映,通过买方协调解决。
16.变更及合同修改
16.1一般情况下合同约定内容不予调整。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买方按实际需要须对合同规格、数量、交货地点和交货期进行调整,可依据工程进度提前30天书面向卖方发出变更通知,卖方应予执行。发生调整的,买卖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
16.2如果数量发生变化,根据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合同金额。
16.3如果交货地点发生变化,根据运输里程和运输单价重新计算运杂费,并相应调整合同金额。
16.4因工程实际原因导致规格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应按照本包件内相同规格的出厂单价确定出厂单价。
16.5合同金额调整幅度不应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16.6买方要求调整物资规格、数量或者变更交货地点的,卖方可以申请延长履约时间并书面通知买方,买方同意后执行。
17.分包、转包
17.1本次询价不允许分包、转包。
18.索赔
18.1如果卖方未履行其在合同下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同意按下列一种或两种结合起来的方式承担赔偿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车费、退回物资所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违约扣款;
(2)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新物资更换或修复有缺陷的物资,卖方应承担更换和修复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果该缺陷出现在质量保证期内,则同时延长所更换或修复物资的质量保证期。
18.2只要买方的索赔通知是在质量保证期满后第30日以前提出的,索赔便应被认为是有效的。
18.3若卖方在收到买方索赔通知后20天内未予回复,该索赔要求应视为被卖方接受。
18.4若卖方未能按18.1款规定方式在约定时间内消除质量缺陷,买方可自行采取措施消除该质量缺陷,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19.误期赔偿费
19.1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卖方执行合同遇到无法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书面确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19.2除合同条款第16.6、19.1款约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在不影响买方行使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有权从应付货款、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物资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1%)计扣,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0条的约定终止合同。
20.终止合同
20.1 在买方对卖方下列任一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0.1.1 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或根据合同条款第16.6、19.1款的约定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物资,且在买方提出改正要求的时限内仍未履行;
20.1.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第16.1款等其他义务;
20.1.3如果买方有充分依据证明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即属于下述定义条件:
(1)“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买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2)“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或隐瞒事实,损害买方利益的行为。
20.2 第22.1款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下的合同终止应按照第20.3款规定办理。
20.3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0.1款的约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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