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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雄安新区][招标/资审公告]雄安新区国际物流基地Z1(站前西路-H1)路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公告名称:
[雄安新区][招标/资审公告]雄安新区国际物流基地Z1(站前西路-H1)路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公告
所属地区:
河北
发布时间:
2026-08-20
详细内容:
雄安新区国际物流基地Z1(站前西路-H1)路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公告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雄安新区国际物流基地Z1(站前西路-H1)路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河北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关于开展白沟国际物流基地配套基础设施一期工程前期工作的函》(雄安改发(前期)〔2023〕72号)《河北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关于明确白沟国际物流基地配套基础设施一期工程建设内容有关意见的复函》《河北雄安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雄安新区国际物流基地Z1(站前西路-H1)路配套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自规审改试点设函字〔2026〕0063号)《河北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关于雄安新区国际物流基地Z1(站前西路-H1)路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批复》(雄安改发投资〔2026〕66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新区财政资金,项目出资比例为100%,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华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雄安新区国际物流基地Z1(站前西路-H1)路配套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2.1本项目的建设地点:雄安新区国际物流基地。2.2本项目的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新建1条城市次干路Z1(站前西路-H1),道路总长约0.48公里,红线宽度28米,设计速度40公里/小时;下穿段箱体单孔8米,下穿段局部限速至20公里/小时。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给水工程、再生水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照明监控工程、绿化工程等。本工程总投资为9189.33万元,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为1506.17万元。具体以招标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为准。2.3本项目的工期要求:计划开工日期2026年9月3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8年3月30日,项目建设工期18个月,缺陷责任期24个月,具体开工时间以实际开工令批复时间为准。2.4本项目招标范围: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工程、交通工程、给水工程、再生水工程、雨水工程、污水工程、照明监控工程、绿化工程等工程的施工(具体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缺陷修复及保修等工作。2.5质量标准:合格。2.6本项目的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2.7投资类型:政府投资。2.8本项目合同估算价:1506.17万元。3.投标人资格要求(1)资质最低要求: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需要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2)业绩最低要求:/。(3)项目经理最低要求:同时满足以下①-③项要求:①1名,具有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注册单位与投标人一致。②近五年以项目经理身份负责过一项施工合同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业绩。③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注:以上相关证明材料第①-②条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4中要求提供,第③条在投标函中承诺。(4)财务要求:提供近3年度(2023、2024、2025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若成立不足3年,则提供成立至今的财务审计报告),且包括财务审计报告签字页、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的复印件,无需提供审计报告附注。若2026年后成立,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六、资格审查资料表2近年财务状况表)。(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中一方提供满足财务指标要求的资料即视为联合体满足财务指标要求)。(5)信誉要求: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次或累计罚款/元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不采用(采用或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6)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e.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监理人;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g.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h.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i.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j.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k.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l.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m.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n.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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