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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投标人招标人现将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及招标文件需要澄清、修改的内容,统一答复你们,请认真研究。本次澄清、修改(一)若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本次澄清、修改文件(一)为准。 一、招标文件澄清(共0项) 无。 二、招标文件修改(共5项)1.招标文件中“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26年9月3日09时30分均修改为:“2026年9月4日09时30分” 2.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4.1款:“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报名时间:2026年8月13日09时00分至2026年8月28日23时59分(北京时间)。”修改为:“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报名时间:2026年8月13日09时00分至2026年8月31日23时59分(北京时间)。” 3.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5.3款中:“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2026年8月31日15时整”修改为:“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2026年9月1日15时整” 4.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3款: “设置,最高投标限价在澄清修改时明确。投标报价高于任一最高投标限价的,作否决投标处理。”修改为:“设置,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1227万元。其中,“项目管理人员费”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202万元,“日常维保费”最高投标限价:人民币897万元。投标报价高于任一最高投标限价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5.现重新上传《投标报价表》(原投标报价表作废),以此件为准,请投标人在宁波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系统自行下载。下载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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