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00825411-X/2026-00197
分类: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机关:东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2026年08月19日15:50
名称:东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文号:无
主题词:无
东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东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任良刚
地址:东方市东方大道62号
受委托单位:东方市市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唐才亮
地址:东方市东海路37号
为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强化基层执法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东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东方市市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行使市政设施、城市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照明、垃圾处理等领域行政执法巡查、检查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及权限范围
委托东方市市政园林环卫事务中心以东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名义,对住建领域内违反《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依规行使行政执法巡查、检查权。
二、行业监管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三、委托依据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县(区)、自治县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海南省城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条“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市政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水务、规划、燃气、公安、电力、电信、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市政设施管理工作”;《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四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海南省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第四条“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共厕所管理的统一协调、监督管理工作。市、县、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公共厕所的监督管理工作”等文件。
四、委托执法期限
自2026年8月19日起至2031年8月19日止,共5年。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
委托单位行政执法依据变更、职能职责调整或有其他工作需要,有权随时变更或终止本执法委托书。
五、双方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委托单位应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行为。
2.委托单位应承担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检查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检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委托单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受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行为。受委托单位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检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追究。
2.受委托单位不得将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给第三方或个人行使,不得以个人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检查行为,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
本委托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委托书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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