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正本)
白人社监理决字〔2026〕第0035号
被行政处理决定人:中建方远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拖欠41名农民工民工工资人民币942354.21元。
(认定的违法的事实和证据)1.施工合同;2.《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3.白人社监令字〔2026〕第G045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4.白人社监理告字〔2026〕第0034号《劳动保障监察处罚事先告知书》;5.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表。6.欠薪承诺函。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现根据(行政处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理(行政处理内容,履行清偿财产义务的方式和期限):
责令你单位在三个工作日内支付你单位承建的白云区融创云麓长林项目中拖欠陈汉林班组41人工资人民币942354.21元。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理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理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2026年8月18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正本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副本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