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正本)
白人社监罚决字〔2026〕第0034号
被行政处罚人:中建方远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拒不按照白人社监令字〔2026〕第0034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的要求改正。
(认定的事实和依据)1.施工合同,2.《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3.白人社监令字〔2026〕第G045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4.白人社监罚告字〔2026〕第0034号《劳动保障监察处罚事先告知书》;5.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表。6.欠薪承诺函。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行政处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以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对你单位拒不按照白人社监令字〔2026〕第G045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的要求改正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元)。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贵阳市白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贵阳市白云区七一路人社大楼405室)领取《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按要求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2026年 8月 18 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两联,正本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副本交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