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概况
精河县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09月01日16:00(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XJZNCS-2026013
项目名称:精河县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844400
最高限价(元):844400
采购需求:
标项名称:精河县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项目
预算金额(元):844400
单位:项
简要规格描述:为进一步强化动物疫病防控,落实好动物疫病防控各项工作任务,通过政府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把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动物疫病消杀、监测采样等基础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服务事项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社会力量,着力提升基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整体水平,切实筑牢动物疫病防控防线,提高动物疫病的预防和控制综合能力,守护公共卫生安全,助力乡村振兴,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一)防疫、消毒。按照县农业农村局规定的免疫程序、消毒规范和工作进度安排,完成指定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集中强制免疫、地方性常见动物疫病免疫及牲畜圈舍消毒工作;(二)统计。服务区域内所饲养各类牲畜购进、出售、自食和存出栏数量的登记和统计,以户为单位建立牲畜流动台帐,及时记录牲畜变动情况,落实动物一畜一标、一户一证的管理制度,填免疫卡及无纸化防疫平台数据录入,建立畜禽免疫(或养殖)档案等工作。(三)监测。报告指定区域的动物疫情,配合县、乡镇场兽医技术部门开展疫情监测和扑灭。(四)宣传。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动物防疫的法律法规和科学的防疫知识。
备注:
合同履约期限:标项1,合同一年一签,采购人根据上年度服务考评情况确定下年度合同的签订,如考核不通过采购人有权不予续约,总服务期不超过三年。
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标项1: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①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②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③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④)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⑤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2)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文);(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4)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5)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6)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7)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JY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标项1】
1、投标人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持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代理人还应上传《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具有近六个月的社保缴纳证明(提供其中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文件)和近六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完税证明(提供其中任意一个月的缴纳证明文件);企业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企业成立至今的证明;
4、近一年的年度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企业成立不足一年的提供企业成立至今的财务报表;
5、供应商如在“信用中国”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