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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内容:3.供应商资格要求3.1 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1)资质要求:供应商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不分专业施工劳务不分等级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2)业绩要求:近三年内(2023年8月1日至今,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担过1项劳务服务业绩。(3)信誉要求:在国家企业公示系统( 0 元,售后不退。5.响应文件的递交5.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27日09时30分,地点为石家庄市交通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20楼2016第二会议室(石家庄市桥西区汇通路36号交投大厦)。现变更为:3.1 供应商应依法设立且满足如下要求:(1)资质要求:供应商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人民防空防护设备生产资质证书(原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和安装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2)业绩要求:近三年内(2023年8月1日至今,以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为准)至少承担过1项类似业绩。(3)信誉要求:在国家企业公示系统( 0 元,售后不退。5.响应文件的递交5.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8月28日09时30分,地点为石家庄市交通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20楼2016第二会议室(石家庄市桥西区汇通路36号交投大厦)。 其余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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