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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湖区2025年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
公告名称:
镜湖区2025年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
所属地区:
安徽
发布时间:
2026-08-23
详细内容:

为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积极作用,精准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人社秘〔2024〕286号)文件精神,结合镜湖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对大龄、残疾、较长时间失业等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统筹用好公益性岗位”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管理机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稳定就业,实施就业再就业政策,科学规范开发公益性岗位,为广大就业困难群众谋福祉。2025年度计划开发公益性岗位不少于480个。



二、岗位范围



1、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岗位。即:在社会团体、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从事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社会救助、社区矫正、群团工作、残疾人服务等基层服务工作的岗位。不包括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岗位。



2、城乡辅助性社会服务岗位。即:在承接道路交通、治安巡防、市政管理、公共环境卫生等社会服务的企业中,从事相关具体工作的岗位。不包括企业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



3、工勤服务辅助性岗位。即:在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等单位中,从事保洁、保绿、保安等岗位。



4、其他托底性安置岗位。由区人社部门按照因需定岗、科学开发原则合理核定。劳务派遣企业、家庭服务业企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等托底性安置岗位,用工地点需在镜湖区。



三、安置对象



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就业的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登记失业的下列人员,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市居民家庭中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况、且登记失业3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2、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3、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就业确有困难的人员。



四、工作程序



1、岗位申请。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用人需求的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均可向所在地街道(社区)或区人社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的申请,并提交《公益性岗位申报表》、统一信用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2、发布信息。区人社部门汇总发布公益性岗位招聘公告,包括拟聘任岗位名称、薪酬待遇、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地点、招用条件、岗位数量等内容;街道(社区)面向辖区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推送公益性岗位信息。



3、聘用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向街道(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岗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4、供需对接。街道(社区)通过组织供需见面会或为用人单位推荐人选,用人单位也可自行选聘就业困难人员。



5、用工备案。用人单位聘任就业困难人员1个月之内,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进行就业登记和劳动用工备案。



五、岗位管理



1、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



2、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主体责任,依法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



3、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4、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动态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5、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区人社部门备案。



6、对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托底性安置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暂停其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六、补贴政策



1、申领对象: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岗位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和上岗公益性岗位的就业困难人员。



2、补助标准:



(1)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个人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 800 元的标准,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区财政直接发放至上岗人员个人银行账户;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300 元标准,由区财政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银行账户。



(2)社保补贴。按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3)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用人单位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应当提供《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单位发放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账(单)以及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考勤材料。



七、监督管理



1、街道(社区)将公益性岗位开发、招录和补助资金发放情况录入安徽智慧就业服务平台,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



2、按照“谁用人、谁管理、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避免公益性岗位福利化倾向。区人社部门定期开展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安置对象是否符合规定、认定程序是否规范、申报资料是否齐全、补贴资金是否到位等,对于弄虚作假、违反政策的行为取消其申报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各街道(社区)动态管理本辖区内的公益性岗位,定期核查岗位职责、人员出勤、工资待遇等情况,定期向区人社部门反馈。



附件:1、公益性岗位申报表



      2、公益性岗位就业意向申请表



      3、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



镜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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