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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特殊儿童康复中心档案保管寄存项目比选公告
公告名称:
上海市特殊儿童康复中心档案保管寄存项目比选公告
所属地区:
上海
发布时间:
2026-08-25
详细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对上海市特殊儿童康复中心档案保管寄存项目进行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与采购。



一、合格的比选参与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其他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承接本项目的承接能力;



(2)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3)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3、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参与。



二、项目概况



根据上海市特殊儿童康复中心档案保管寄存需求,结合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要求,本项目采用比选的方式拟选取一家合格供应商为上海市特殊儿童康复中心提供档案保管寄存服务,需委托寄存保管的儿康中心文书档案约470延米,具体服务内容包括档案移库、接收、清点、条目录入、消毒、上架、调阅、还卷、传递、保管服务等。要求条目数据应与纸质档案排列顺序一致,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重复。



三、库房要求



1.档案保管库房应为独栋建筑,不与其它商用、民用建筑相连。内部各库区应为实体墙独立库房,存放环境净高不低于2.6米。档案库房不应设置在地下或顶层,档案库房不得使用电阻丝加热、电热油汀及以水、汽为热媒的采暖系统。



2.保管库房门应当采用金属防火防盗门,密封性良好。做到办公、保管、阅卷等配套工作用房分开设置。



3.库区配备空调系统、通风排风设备,配有恒温恒湿温湿度自动监控系统,并能提供温湿度记录。



4.保管库房配备有独立的消毒灭菌室。



5.档案寄存环境符合国家档案局有关档案“八防”要求:



(1)防盗:库房外围设置有电子监控等安全设施,配备视频安防监控系统,24小时不间断保安,定时巡逻;设有防盗报警系统,库区内设置有可授权的电子门禁系统;库房窗户采用防爆玻璃;



(2)防光:库区窗户配备专业遮光窗帘,库房照明符合档案馆照明建设标准;



(3)防火:档案库区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配置符合国家档案馆建设要求的消防灭火系统;



(4)防高温防潮:库区温度应能够恒定保持在14℃-24℃之间,湿度保持在45%-60%之间,定时向采购人提供温湿度记录;



(5)防尘:档案库区内墙面光滑整洁,地面坚硬耐磨,定期清扫保持清洁无尘;



(6)防鼠防虫:库区所有排风、排气管道及通道出入口等处均应配备防鼠板、不锈钢网罩等设施,定期放置粘鼠板、定期进行灭菌灭虫熏蒸处理。



6.供应商需为库房的产权所有人或产权人的委托经营方,并确保该库房未设定抵押。供应商需在响应文件中出示资质合法的相关证件的盖章复印件证明材料:如产权证书、产权人签署给供应商的租赁合同(供应商非产权所有人时提供),并出具库房未抵押的承诺函。



四、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应当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建立严格的保密管理制度和措施并确保档案安全,定期开展保密教育,并与员工签订有关保密协议;



2.档案库房应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密集架、底图柜等档案装具,密集架配备可封闭式锁具。不得采用木质柜、玻璃柜、货架等装具;



3.档案保管寄存应当采用封箱上架形式长期保管,每延米档案架放置2个保管箱,保管箱材质应当使用符合档案标准的低酸纸箱原料,并具备耐火阻燃性能;保管箱应当采用密封条和一次性安全锁口方式共同封存;



4.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采购人要求做好移送档案过程中的核对、下架、装箱、运输、上架存放等工作;以及保管服务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保管时档案的下架和装箱工作;不得另外收取费用。



5.成交供应商应当具备档案库房信息化管理系统,并对采购人已有的档案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免费开放接口,并积极配合采购人档案业务系统与寄存库房管理系统的对接调试;



6.成交供应商应当定时主动提供保管寄存档案的数量及保管质量、状况的报告,以及有关委托保管档案查询利用的次数和招标人提出的常规统计要求;



7.成交供应商应当配备独立的档案查阅室,免费提供现场档案查阅服务(包括复印、传真、扫描、网上传输等服务)。



五、其他要求



1.成交供应商提供24小时不间断技术支持服务,提供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现场多种方式技术支持服务,全方位响应需求。采购人下达任务后半小时内召集齐人手和车辆。



2.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招标人指定标准确定,上述标准不一致的,以严格的标准为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确定。



六、验收方式



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采购人将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行业规范及本项目采购需求、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合同约定,对供应商的服务质量、档案保管情况等进行检查验收。



七、服务期限



服务期限一年(自2026年11月1日至2027年10月31日)



八、付款方式



自合同签订后于2026年12月底前支付合同金额的1/6,于2027年5月底前支付剩余合同金额。付款前,供应商须向采购人开具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90000元,报价有效期60天。



九、报价须知



1、报价单位应从网页下方下载《上海市特殊儿童康复中心比选采购报价单(服务)》,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最新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各一份(已三证合一的提供一个即可)、廉政承诺书等材料。此次报价即最终报价,为确定中选供应商和签订合同的依据,高于预算的报价无效。不允许同一报价人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报价单。



2、报价单等材料须后加盖公章,于2026年8月19日16:00(北京时间)前送至上海市特殊儿童康复中心。地址:浦东新区临沂北路265号,联系人:庄亮,联系电话:58733212*5422。



3、根据报价人资质、业绩、报价,项目实施计划的科学性、可行性等综合情况进行比质比价评审,确定供应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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