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刘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20201429340227E
地址:六盘水市钟山区凤凰街道大连路48号
我局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对你医院立案调查,发现你医院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5月8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和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医院医疗废水排放情况开展污染源执法监测,并于2026年5月15日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显示:你医院废水排放口悬浮物均值为63mg/L,超标0.05倍,粪大肠菌群均值为890000MPN/L,超标177倍,超出《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8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2026年5月15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区域监测站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2026年5月21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姚永贵)1份。(证明你医院环境违法行为)
2.2026年5月8日你医院授权委托人姚永贵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医院院长任免文件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医院主体资格)
3.2026年5月21日你医院授权委托人姚永贵提供污水处理站运行记录1份。(证明你医院污水排放量)
4.2026年6月4日你医院授权委托人姚永贵提供你医院2026年5月15日开展的月度水质自行监测报告、2026年7月1日提供你医院2026年6月12日开展的月度水质自行监测报告(贵州顺旺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顺旺检字〔2026〕05023号、顺旺检字〔2026〕06032号)。(证明你医院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5.2026年7月1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出具初次违法查询认定结果。(证明你医院为初次违法)
6.2026年7月8日你医院授权委托人姚永贵提供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医院污水超标排放案件生态环境损害专家简易评估意见1份;2026年7月8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钟山分局执法人员调取六盘水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九洞桥污水处理厂5月份进口及出口在线监测数据1份;2026年7月8日调取六盘水市粤海环保有限公司小屯污水处理厂五月份进口及出口手工、出口在线监测数据1份。(证明你医院危害后果轻微)
你医院上述行为发生于2026年5月8日,行为发生时有效的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对应的法律责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已于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其对该行为的法律责任条款为第一千一百零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经比较,新旧法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一致,本案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
你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5日以《六盘水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六盘水环钟不罚告〔2026〕4号)告知你医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我局拟对你医院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医院依法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医院收到我局的《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医院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你医院污水处理站未在2026年5月7日18:00按时投加次氯酸钠,导致污水处理站在5月7日18:00至5月8日8:00共14小时140吨超标污水排放进入市政污水管网,经生态环境损害专家核算,生态环境损害期间损害费用1054.72元,你医院超标排放为短期、突发水污染损害,损害范围局限于医院总排口及污水管网,无需开展工程性修复,生态环境通过水环境自净能力恢复到基线水平,生态环境损害后果轻微。经调阅下游六盘水市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九洞桥污水处理厂5月份进口及出口在线监测数据,进水悬浮物浓度数据在5月7日后无突变升高情形,出口悬浮物稳定达标,调阅六盘水市粤海环保有限公司小屯污水处理厂五月份进口及出口手工、出口在线监测数据,进水悬浮物浓度数据在5月7日后无突变升高情形,出口悬浮物、大肠杆菌稳定达标。综上,你医院超标污水排放未对下游污水处理厂造成明显影响。经调阅你医院2026年5月15日及6月12日开展的月度水质自行监测报告(顺旺检字〔2026〕05023号、顺旺检字〔2026〕06032号),悬浮物及粪大肠菌群浓度均达标,你医院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鉴于你医院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符合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我局对你医院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医院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一是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环保意识;二是加强环保设施监管力度,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污水达标排放。
你医院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六盘水市水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江甫贤 汪锦侠 电 话:0858-8785175
地 址:钟山区政通路 邮政编码:553000
2026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