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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堂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制度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公告名称:
金堂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制度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所属地区:
四川
发布时间:
2026-08-26
详细内容:

金堂县人民法院

成金法〔2018〕9号

金堂县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制度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为保障本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的高效、有序开展和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提高执行工作快速反应能力,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处置突发事件,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指挥中心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执行指挥中心值班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执行指挥中心是本院执行部门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执行指挥中心由执行局局长任指挥长,执行局长副局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执行局全体干警组成。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处警工作职责:(一)负责处置本院辖区内的突发事件、群体事件、暴力抗法事件;(二)负责对接与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工作;(三)指挥组织本院重大疑难执行案件的执行,提出对策,制定方案,统一指挥处理;(四)协调与执行联动机制成员单位之间关于执行工作的相关事宜;(五)接受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执行指令,根据指令与相关部门协调;组织人员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置,并就指令执行情况向发出指令的上级法院执行指挥中心作出反馈;(六)组织落实上级法院对执行指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七)其他应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值班交接时间为每天9:00—17:00时,交班人员应将值班中已处理的事项和待处理事项告知接班人员。

第四条 执行指挥中心值班人员职责:(一)接受上级法院应急指挥中心的执行指令,并向本院指挥中心领导汇报听取执行指令;(二)开通24小时执行线索报案值班电话,值班人员接到报案电话后,必须对报案内容进行书面登记,并立即向执行指挥中心指挥长汇报;(三)负责处理执行指挥中心工作中的其他曰常事务。

第五条 执行指挥中心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由执行局每科科长负责人轮流值班。特殊时期根据情况增加值班人员,负责接听值班电话,对执行案件财产和被执行人下落的线索以及突发事件情况报告等作出处理,并对需要法警出警的事项向指挥长报告。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确保通讯畅通,各种指令立即接听,超过 10 分钟视为脱岗,做好值班记录,及时做好报告和信息反馈工作,并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机密。

第六条 本院执行案件承办人或下级法院执行机构负责人在接到执行指挥中心对执行案件财产和被执行人下落线索的通报后,应迅速与线索提供人和相关人员取得联系并作出控制处理。处理情况应及时反馈给执行指挥中心,执行指挥中心视情况向线索提供人和相关人员了解对线索处理的反映。值班人员对接到的执行人员遭围攻、侵害,当事人自杀、自残,集体异常上访和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后,应在 5分钟内将上述情况报告指挥长,指挥长在接到突发事件的情况报告后,临近事发地的,应立即带领人员赶赴现场,对一般突发事件作出处置。对重大突发事件在第一时间报告执行指挥中心总指挥并作临时处置,随后按总指挥的命令处置;路途较远的,对一般突发事件立即联系当地法院、公安等机关,对重大突发事件立即向总指挥报告并按总指挥的命令执行。

值班人员接到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及其他人员反映的对于执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应及时报告给指挥长。涉及外地法院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本院控制的,应及时对被执行人进行询问,做好询问笔录,如被执行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六)项等规定,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及时与案件执行法院联系,在获得案件执行法院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审批村料后,可先行协助执行。

第七条 值班人员应遵守以下值班纪律:(1)坚守岗位,做到不漏岗,按时交接班,确保值班连续性;(2)确保通讯畅通,做好值班记录。值班电话不得用干与执行指挥中心工作无关的事项;(3)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机密;(4)管理和维护办公室值班通讯等器材的完好和正常使用;(5)在受理当事人报案时,无论是电话报案还是当面报案,均应做到态度和蔼,语言文明,热情耐心,不得推倭、训斥、习难。

第八条 执行指挥中心带班人、值班人员、出警处警有下列情形的,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一)出警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有损人民法院形象的;(二)在执行公务时,因工作态度不好、方法不当等原因引起当事人不满,造成不良影响的;(三)接到上级法院指令或收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分管领导,导致延误工作的;(四)接到上级法院或本院指令、指示后,相互推诿,出警不力,给当事人造成重损失的;(五)对当事人滥用强制措施,引起严重后果的;(六)向被执行人泄漏执行机密,致使被执行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和被执行人逃逸行为发生的;(七)其他需要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执行指挥中心执行和实施本规则的情况纳入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金堂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18年3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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