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资格要求 1、单位负责人授权书(若有):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本授权书;若投标人代表为单位负责人,无需提供本授权书。 2、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投标人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并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财务状况报告:投标人应提供上一年度或上上年度的财务报告复印件或银行资信证明复印件或投标担保函复印件。 4、依法缴纳税收证明材料:投标人应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复印件,享受税收减免政策或因疫情影响享受缓缴或免缴税款的企业,提供依法缴纳税收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 5、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投标人应提供投标截止时间前六个月(不含投标截止时间的当月)中任一月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复印件,享受社保减免政策或因疫情影响享受缓缴或免缴社保的企业,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书原件(格式自拟)。 6、投标人应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可以提供证书、承诺书等)。 7、投标人应提供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含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书面声明。(“重大违法记录”指投标人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8、信用记录要求:1、查询渠道:资格审查小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www.ccgp.gov.cn)、“信用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查询所有供应商的。 2、截止时点:查询供应商截止开标当天前三年内的。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资格审查小组将查询结果网页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4、的使用规则:(1)查询结果显示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其资格审查不合格。(2)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3)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联合体资格审查不合格。 5、供应商无需提供查询结果。若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资格审查人员查询结果为准。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其他详见招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