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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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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有效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规范工程建设市场,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等规定的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决定在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一、要充分认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于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

  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经济活动实行规制,是打击商业贿赂行为、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贿赂犯罪、促进廉政建设的需要,也是加强工程建设市场监管,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推动市场诚信建设,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市场秩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安全的需要。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和廉洁准入作为促进建设市场监管、减少腐败风险的重要措施,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积极发挥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功能作用。

  二、工程建设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内容和要求

  (一)开展查询的工作范围

  1.工程项目招投标;

  2.设备物资采购;

  3.建筑企业资质许可;

  4.个人执业资格认定;

  5.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

  6.其他事项。

  其中,第1项应当针对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第2、3、5项应当针对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进行查询,第4项应当针对个人进行查询。

  (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期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确定。单位犯罪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个人犯罪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对查询期限有另行规定的除外。

  (三)查询方式和时限

  1.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的要求建立、维护行贿犯罪档案库,提供查询服务。对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的书面查询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经审核后进行查询,在3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并尽可能提供便利、快捷的服务.

  2.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在工程项目招标、设备物资采购过程中,可以针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直接向人民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也可以要求参加工程项目投标、设备物资供应的单位和个人自行向人们检察院查询并提交查询结果。应以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代理机构查询为主,以要求单位和个人查询为辅。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为市场监管需要的,可以直接到人民检察院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3.一次查询涉及被查询单位、个人数量较多,可以由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业主单位)、代理机构向人民检察院集中进行批量查询。

  (四)结果处置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以及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管理规定,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置:

  (1)限制其在一定时期内进入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市场;

  (2)取消投标资格;

  (3)从供应商目录中删除;

  (4)扣减信誉分;

  (5)不予(暂缓)许可;

  (6)责令停业整顿;

  (7)降低资质等级;

  (8)吊销资质证书;

  (9)其他处置。

  (五)应用情况反馈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业主单位)应当将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置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提供查询结果的人民检察院。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推行廉洁准入是相关部门的共同责任,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积极协作,有效配合,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交流信息和沟通情况,协调研究解决问题。要加强正面宣传、推介,扩大查询工作的社会认知度与影响力。要认真落实各项工作要求,保证查询工作顺利进行。要严格工作纪律,除规定用途之外,不得将行贿犯罪档案信息用于查询事项之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探索和创新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完善工作措施,推进工作规范化、常态化,推动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全面、深入进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2015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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