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 1.本表为对投入本工程监理服务人员的最低要求,投标人可按实际需要增设; 2.以上标注★号人员须提供(2025年9月至投标截止时间止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加盖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印章),不得出现退休返聘人员; 3.浙江省监理工程师是指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颁发的浙江省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或衢州市建筑业行业协会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或浙江省设区市监理协会颁发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浙江省监理员指持有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颁发的浙江省监理员“培训合格证”或衢州市建筑行业协会颁发的监理员“培训合格证”或浙江省设区市监理协会颁发的监理员“培训合格证”的人员。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协会正式更名为浙江省全过程工程咨询与监理管理协会,更名前后所颁发证书具有同样效力。 4.无★号标注的其他人员在开评标环节不做审查要求,签订合同时按招标文件要求填报,在经招标人审批后作为派驻项目班子成员,且须提供签订合同止前一个月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养老保险交纳证明(加盖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印章),不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项目中上述人员不得重复且不得兼任。 6.拟派总监理工程师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担任在建工程的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或有监理业务,也不得有已中标或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监理业务或担任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负责人。 |